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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06-3-21 0:00:00 字体显示:【大】【中】【小】

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为防治空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对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进行合理的划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规,结合我市空气环境的变化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对《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武政[1999]25号进行适当的调整。

1.范围

    本功能区划分范围包括武汉市市域内的空气环境。

2. 引用法规及标准

    本功能区类别中主要引用下列法规及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功能区类别颁发时,所引法规及标准均按现行法规及标准执行,当所引法规及标准被修改时,应按相应最新法规及标准执行。

    2.1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2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GJ14-1996)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1993)

3. 术语解释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1自然保护区:指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海域,依法划出一定的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3.2风景名胜区:指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3.3 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3.4 特定工业区:指冶金、建材、化工、矿区等工业企业较为集中,其生产过程排放到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且其环境空气质量超过三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浓度限值,并无成片居民集中生活的区域,但不包括1998年后新建的任何工业区。

    3.5 一般工业区:指特定工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集中区以及1998年1月1日后新建的所有工业区。

4.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划分的基本原则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和文物古迹为宗旨。划分环境空气功能区应遵循以下原则:

    4.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应充分利用现行行政区界或自然分界线。

    4.2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宜粗不宜细,严格限制三类区。

    4.3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时既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又要兼顾城市发展规划。

    4.4 一、二类功能区不得小于4平方公里。

5.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规定及其执行的标准级别

    5.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三类:

    一类区 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 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二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三类区 指特定工业区。

    5.2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各类别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相应级别。

    5.3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见表)

 

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一览表

功能区类别

范 围

辖 区

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

一类区

九峰森林公园

洪山区

GB3095-1996一级标准

沉湖、嵩阳森林公园、九真山森林公园

蔡甸区

龙泉山风景区、青龙山森林公园

江夏区

木兰生态旅游区

黄陂区

道观河风景旅游区

新洲区

二类区

除一类和三类功能区以外地区

全 市

GB3095-1996二级标准

 

三类区

 

青山工业区

青山区

 

GB3095-1996三级标准

白沙洲工业区

武昌区

易家墩工业区

桥口区

葛店工业区

洪山区

备 注

一类区与二类区相邻的地区向二类区扩展300米为缓冲带,执行一级标准。
一类区与三类区相邻的地区向三类区扩展300米为缓冲带,执行二级标准。
二类区与三类区相邻的地区向三类区扩展300米为缓冲带,执行二级标准。

 

    5.4 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中一类区和三类区范围定义

    5.4.1九峰森林公园范围:九峰山辖区内,武大铁路线以南,九峰山南麓以北,王青公路以东。

    5.4.2沉湖范围:包括张家大湖、沉湖、王家涉泛区水系。

    5.4.3嵩阳森林公园范围:群益村以南,金龙村以西,嵩阳村以北,彭新集村以东。

    5.4.4九真山森林公园范围:玉贤镇与永安镇交界区以南,中原村以西,东岳庙村以北,桐山头村以东。

    5.4.5龙泉山风景区范围:后山至郭家畈以南,玉屏峰以西,龙泉山峰(海拔128米)以北,龙泉山峰(海拔87.3米)以东。

    5.4.6青龙山森林公园范围:举坟山峰沿曹家大山峰至花吴地区以南,花吴地区至东方村以西,东方村至胜利村以北,举坟山峰以东。

    5.4.7木兰生态旅游区范围:包括木兰山、木兰川、寿山寺林区、木兰湖、木兰西湖、星光湖、月光湖。

    5.4.8道观河风景旅游区范围:道观河风景旅游区所辖全部范围。

    5.4.9青山工业区范围:东以白玉山路,西起青山港,沿二明渠接引水明渠连冶金大道至厂前路,北临长江,南至青化路。

    5.4.10白沙洲工业区范围:东以武咸公路,西北以武金大堤,南以八坦路。

    5.4.11易家墩工业区范围:东以古田二路,北至南泥湾路,西起舵落口,沿汉水至陈家墩小区北侧的工业集中区。

    5.4.12葛店工业区范围:严东湖以东,葛店镇以西,武汉葛店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二化厂厂区。

6、监督与管理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与管理。

7、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监测项目、采样布点及监测频率均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监测方法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执行。

8、附加说明

    8.1本功能区类别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功能区类别后,《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武政[1999]25号)同时废止。

    8.2本功能区类别由武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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