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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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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批

    二、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27号)

    三、条件: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100万元以上的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其中申请设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互联网文化单位,还应具备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四、有无数量限制:无

    五、程序: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收到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和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期限:20个工作日

    七、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00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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