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口音像制品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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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项:进口音像制品审批
二、依据:《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文化部、海关总署令第23号)
三、条件: (一)、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文化部指定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文化部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 (二)、图书馆、音像资料馆、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委托文化部指定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三)、音像出版单位可以在批准的出版业务范围内从事进口音像制品的出版业务。
四、有无数量限制:无
五、程序: (一)、音像制品进口单位向文化部提出进口申请; (二)、向文化部提交报审材料; (三)、文化部对进口节目进行内容审查; (四)、文化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六、期限:30个工作日
七、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应当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进口录音(像)制品报审表; (二)进口协议草案; (三)节目样片、中外文歌词; (四)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应当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进口录音(像)制品报审表; (二)版权贸易协议(中外文文本)草案,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和国家著作权认证机构的登记认证文件; (三)节目样片; (四)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进口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由展览、展示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将音像制品目录和样片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管理。 |
2006-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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