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4-08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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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助力武汉市经济发展,全面落实“店小二”服务精神,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实施通知》(武政办[202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将办事程序由先检查后发证调整为先发证后监管,由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向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消防救援机构一次性告知其申请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当事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消防救援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章办理范围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300平方米(含)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无需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可直接投入使用、营业。

第四条本规定中的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五条公众聚集场所的设置地点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修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等各项消防安全要求,并在使用、营业过程中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

第七条消防救援机构通过政务服务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告知书,并在消防安全告知书上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需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检查的范围;

(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检查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投入使用、营业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应当符合的消防安全标准,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八条申请人应对以下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已认真学习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知晓消防安全承诺书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满足并遵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要求;

(三)所填报的信息、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四)遵守法律法规,场所所在建筑属合法建筑;

(五)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告知的失信违诺惩戒措施;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签字(盖章)均系当事人本人真实意愿和亲自签署、用印。

第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申请人承诺内容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鼓励社会公众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消防救援机构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对实施告知承诺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申报材料

第十条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载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三)建筑物合法性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文件之一);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场所平面布置图;

(六)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七)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场所,应提供消防设施操作员取得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第(一)(二)(三)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xfwsfw.119.gov.cn)或者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第十一条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场所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在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载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三)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


第四章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申请人可以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申请,或通过场所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施形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消防救援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不予受理原因;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属于消防救援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消防救援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线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对到窗口提出申请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场直接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


第五章现场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证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即时纳入日常监管,30个工作日内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抽取申报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填写、录入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等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对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且不停止使用、营业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对作出虚假承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七条申请人可以通过武汉消防政务信息网(http://www.wh119.com/)、武汉消防微博、公众号或政务服务电话(027-65771613、96119)等咨询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告知承诺有关事项或进行投诉举报,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规定予以答复和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412日起试行,由武汉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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