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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武汉市对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解读材料

来源:市科技局 发布日期:2018-06-22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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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本市对假冒专利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处罚行为合理、合法,根据武汉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执法监督云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法治〔2017〕1号)要求,我局起草制定《武汉市对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7年4月17日,武汉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执法监督云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法治〔2017〕1号),明确将行政处罚执法行为纳入全市行政执法监督云平台管理和监督,并将梳理行政处罚行为及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作为主要任务之一,要求按照市级梳理细化、市区共用的原则,统一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制订或修改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三、起草过程 

2017年5月,按照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和《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执法实践,我局组织起草了《武汉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对违反<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处罚标准》),对“实施专利侵权(包括假冒他人专利)的”“实施冒充专利的”和“违反条例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八条规定的”的行为,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程度不同,制定了相应的处罚细化标准,根据规范性文件简易制定程序要求,通过局长办公会审议,并于2017年6月22日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 

2018年6月,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我局对细化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重点对照2017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湖北省专利条例》相关规定,对相关案由及处罚依据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并对《处罚标准》的名称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形成了《武汉市对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并经领导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武汉市对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分为“实施部门”“案由”“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和“处罚细化标准”五个部分。 

(一)实施部门为武汉市、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规范市级权力清单的通知》(武政规〔2015〕19号)精神,“对市场专利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权力已下放至各区,《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执法监督云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法治〔2017〕1号)中明确规定,对已下发到区的行政处罚事项,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细化,市区共用。市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武汉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武汉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区科技局(科经、科产、知识产权局)等。 

(二)案由为实施假冒专利行为。假冒专利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即 

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销售第1项所述产品; 

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5.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三)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二条。 

(四)违法情节根据违法行为、非法经营数额、给专利权人造成损失程度等的不同划分为轻微、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和涉嫌犯罪6个阶次。 

(五)处罚细化标准对应违法情节轻重不同,相应分为6个阶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罚款幅度进行规范,缩小了行政自由裁量的空间,使我市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更加规范。 

五、其他说明 

(一)本标准中所称的“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二)本标准由武汉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三)本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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