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理的通告》( 武政规〔2020〕2号)(以下简称《通告》)自2020年1月29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亟需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运输、食用等管理工作,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十分必要。
二、出台《通告》的依据是什么?
《通告》的主要法律依据及文件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等。
三、《通告》在捕猎、杀害野生动物方面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发布广告。《通告》第一条“禁止非法捕猎、杀害野生动物”和第四条“禁止发布销售、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广告”的内容,一是顺应上位法的规定,二是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对该规定作出进一步强调。
四、《通告》规定禁止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运输、携带、寄递的理由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虽未对上述行为予以规范,但《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4号)明确规定,自2020年1月26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包括对各地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隔离,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以及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控制野生动物的紧急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被纳入乙类传染病,因此,《通告》第五条规定禁止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五、《通告》为何暂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市园林和林业局、政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于2020年1月21日联合发布《关于停止办理陆生野生动物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的紧急通知》(武园林发【2020】4号),决定从即日起停止野生动物类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通告》第六条的规定主要是对上述做法进行肯定。
六、《通告》对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如何规定?理由是什么?
《通告》第七条规定任何人不得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应当尽量减少与野生动物近距离接触,以尽可能阻断传染源和传播途径。这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相关规定也是一致的。
七、《通告》在部门职责和法律责任方面有哪些规定?
根据相关上位法的要求,《通告》第八条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督促其园林和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城管执法、卫生健康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依法依规从严查处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同时,考虑到规范性文件的权限问题,《通告》仅对国家三部委的公告进行了重申,概括表述为“对经营者、经营场所分别予以停业整顿、查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