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关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 发布日期:2020-05-20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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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2号)要求,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以上两个《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在充分调研基础上起草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征求了市相关部门意见,通过了市法制部门法制审核,开展了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印发此文

二、基本结构

《通知》共十条,第一条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第二条规定禁止捕猎野生动物。第三条明确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管理。第四条提出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第五条规范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第条加强野生动物监督检查。第条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第条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第条落实保护管理责任。第十条规定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三、主要内容

(一)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根据全国人大《决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省人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列举了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目录、清单、范围,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动物,按《畜牧法》或水生野生动物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二)严格禁止捕猎野生动物。规定全市行政区域为野生动物禁猎区。规定禁猎禁捕对象是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以及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节、疫源疫病监测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依法办理特许猎捕许可证或者狩猎证。  

(三)严格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管理除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及动物展示展演需要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应当按规定报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以外,禁止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对受到影响的合法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由各区给予一定补偿,退出养殖。

(四)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规定了不得为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消费、宣传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不得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不得采取发布广告、制作招牌或者菜谱等方式宣传、招揽、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从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五)规范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停止受理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繁育、出售、购买、进口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申请。对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严格依法审批,加强检验检疫。

(六)强化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加强野生动物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依法取缔或者查封、关闭违法场所,对违法企业、违法个人予以惩处,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布。

(七)明确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责任。各区各有关部门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形成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各区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明确了相关部门依法履行野生动物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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