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关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解读

来源:武汉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05-07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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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省的相关要求,武汉市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涉民法典及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证明事项专项清理工作并研究形成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开展清理工作?

答:本次清理是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电办〔2020〕33号),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与优化营商环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要求组织开展的。目的是通过清理,修改或者废止与民法典和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确保市政府各部门将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防止和避免违背法律法规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行政行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更好地保障和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此次清理工作是如何开展的?

答:为做好上述清理工作,市司法局一是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责任处室处长任组员并派专人负责、律师团队参与的清理专班。二是制发了工作方案及清理通知,要求将涉民法典、涉营商环境两项清理一并进行,以提高工作效率。三是明确了责任分工,按照“谁制定(或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组织各区、市直各部门对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提出具体清理意见是严格清理工作标准。主要是明确了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哪些需要修改和废止的情形。五是规范清理流程。为确保清理结果准确、合法有效,市司法局在委托律师团队初审基础上,征求各区、市直各部门意见,并委托律师团队进行复审对分歧较大的清理意见与相关部门反复协调沟通,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此,市司法局研究起草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月7日通过市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经修改完善,形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并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此次清理范围和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涉民法典及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清理的清理范围是现行有效的430件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重点内容是清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精神、规定不一致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集中修改和宣告废止两种情形。集中修改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符。比如与关于民事主体权利平等、民事活动意思自治的精神不符,与民法典关于物权编物业管理规定不一致;二是与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不一致。主要包括违规或者无依据设定行政许可、变相实施行政许可;无依据增加相对人负担、不当增加市场主体义务,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差别、歧视性对待等;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规定不符,不当限制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设定无谓证明事项及其他不符合营商环境相关规定的情形。此外,部分规范性文件被新的上位法、新的文件所取代,或其规定的阶段性工作任务已完成,故予以废止。

四、此次清理的结果是什么?

答:本次清理结果一是对17件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集中修改,修改后的文件重新公布;二是宣布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青少年视力低下综合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09〕7号)4件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单独修改并重新公布三是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促进产品质量提升的若干意见》(武政〔2009〕24号)5件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武汉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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