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成立登记应当具备什么条件?需要哪些材料?

来源:武汉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1-11-17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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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会成立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帐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会成立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

2.章程草案;

3.秘书长专职承诺书;

4.验资报告;

5.无偿捐资文书;

6.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7.成立需提交的表格: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理事和监事名单(附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3)《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4)《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住所使用权凭证及证明表》;

(6)《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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