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如果医疗机构安排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允许女职工离开工作场所参加检查,并将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有关规定中并没有严格限制检查次数。产前检查应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依照医疗机构的判断进行安排。而对于每次前往卫生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因往返的距离、排队及实际进行检查所耗费的时间等不同,一般难以约束。对此,单位只能依照规章制度,要求女职工在产前检查日前相应合理的期限内,向公司提出申请,以便于公司能合理安排正常的工作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