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我市开发区及远城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我市开发区及远城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五日


市国土房产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关于我市

开发区及远城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

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

我市廉租住房制度自2002年建立以来,各中心城区已对近2万户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即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实施了廉租住房保障,并取得较好成效。但由于多种原因,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以下统称开发区)和远城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尚未启动。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全面缓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2002〕8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开发区及远城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党与政府关注民生问题、履行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通过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满足开发区和远城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武汉提供有力保障。

二、职责分工

各开发区管委会和远城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此项工作纳入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纳入绩效考核。

各开发区和远城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重点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审核把关以及综合协调工作。

各开发区和远城区财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划和使用监管工作。

各开发区和远城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最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及其动态管理等工作。

各开发区和远城区发展改革、监察、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各开发区和远城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建档、核查公示等工作。各社区居委会按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做好表格发放、入户调查、情况上报等工作。

三、保障的范围、形式和标准

(一)保障范围

开发区和远城区辖区内享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保障形式

租金核减,是指对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按标准租金的50%核减租金,其核减的租金差额由财政部门对住房产权或经租单位给予补贴。

租金补贴,是指对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以下,需要进入市场租赁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按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与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发放租金补贴。

配房租赁,是指对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孤、寡、病、残等特殊困难和亟需救助的最低收入家庭,调配一处住房供其承租,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租金。

2007年启动阶段,主要实行租金核减和租金补贴的保障方式。

(三)保障标准

租金补贴的保障面积标准目前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

每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西湖区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8元;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汉南区根据本区实际情况,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4—6.5元确定本区统一的租金补贴标准。

四、保障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采取多种渠道筹集。主要来源包括:

(一)区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市级财政对有困难的区适当补贴的专项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费、贷款风险准备金以外的增值收益余额;

(四)不低于1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

(五)配房租赁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

(六)通过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发放住房租金补贴、支付租金核减差额、购建配房租赁房源及维修管理和工作经费。

五、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年以上;

申请廉租住房不同保障方式的家庭,还应分别具备以下特定条件:

1.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现承租的住房为公有住房。

2.申请租金补贴的家庭,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

3.申请配房租赁的家庭,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

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如实填写《武汉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住房保障申请表》)。

申请人如有工作单位的,将《住房保障申请表》分别交由所在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查证,签署意见;无工作单位的,将《住房保障申请表》交由社区居委会查证,签署意见。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低保证、住房租约或住房所有权证、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属于孤、寡、病、残等特困家庭的,须出具相关证件。

社区居委会将辖区内的最低收入家庭的申请资料汇总后,报送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通过组织人员审核资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查,于收件次日起15日内提出核查意见,并连同有关申请资料一并报送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三)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核查资料后,会同民政部门进行审核,于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属于租金核减的,予以登记,并发放《租金核减通知书》,申请人凭《租金核减通知书》到住房产权或经租单位核减租金;属于租金补贴的,予以登记,向申请人发放《租金补贴通知书》,申请人送交《住房租赁合同》并经备案后,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租金补贴。属于配房租赁的,报市国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享受租金核减和租金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电子档案及汇总资料报市国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市国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配房租赁申请审核资料起1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通知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向申请人下发《配房租赁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市国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配房租赁年度计划,依据登记家庭住房困难程度、享受低保时间、人口结构状况等因素综合评分排序,轮候实施配房租赁。经评分排序、名次在前的家庭优先纳入配房租赁保障范围。

七、相关说明

廉租住房保障的配房租赁资格认定、房源筹集、动态管理、纪律监督等其他规定,按照《武汉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推行住房租金补贴的实施意见》(武政办〔2006〕2号)、《市房产局房改办关于〈武汉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武房字〔2002〕38号)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执行。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民政局

二00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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