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第四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 年)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

第四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21—2023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第四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15日

武汉市第四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21—2023年)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精神,根据武汉市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总体要求,特制订新一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改革创新、规范管理”基本原则,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

——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到2023年,我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3.5%。

——全面提高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到2023年,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比例保持在80%以上。

——全面优化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到2023年,我市各级各类幼儿园依标配足配齐教职工,实现教职工100%持证上岗。建立教师培训专项台帐,保障幼儿园教师完成每年72学时继续教育目标。

——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到2023年,三级及以上幼儿园占资源总量的比例不低于75%;建设30个市级学前教育发展共同体,覆盖学前教育阶段约30%幼儿园。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布局,扩大资源供给

1.推动布局结构优化。充分考虑武汉市城市建设特点,选择试点地区专题研究幼儿园千人指标、用地标准、布局模式等技术指标,制订全市学前教育专项布局规划编制工作指引,以区为单位,在2022年底之前编制完成本区域学前教育专项布局规划。加快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公办民办并举、资源主体向公办演进的学前教育资源供给体系。(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促进公办幼儿园发展。坚持逐年新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充分利用空置厂房仓库、乡村公共服务设施、中小学闲置校舍等存量资源,创造公办资源新供给。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利用国有资产,创新模式举办公办幼儿园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做好军队停办幼儿园移交属地政府接收工作。着力推动以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全覆盖,辐射带动乡村幼儿园建设。现有公办幼儿园原则上不得改制、撤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国资委)

3.规范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确保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不足50%的城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必须办成公办幼儿园。城镇住宅区未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者规划不足,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者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教育局、市城建局)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普惠性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幼儿园,在税费(租金)减免等方面给予其扶持。进一步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政策,并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

5.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保障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鼓励普通幼儿园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融合教育,支持有条件的城区开办特殊幼儿园或者幼儿班。(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残联)

(二)强化管理,培养师资队伍

1.严格依标配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建立编制动态核定机制,编制调剂确有困难的区可实行编制和公益性服务岗位相结合方式,核定幼儿园教师控制数。遵循每班“两教一保”配备基标,及时补充、配足配齐教职工。各类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2.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待遇。对公办幼儿园教师,要统筹工资收入政策、经费支出渠道,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将公办幼儿园中聘用教师、保健医生、保育员、安保、厨师等人员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所需资金从地方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引导民办幼儿园参照本区域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相应教师工资收入。完善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标准,适当提高各等级职称特别是中、高级职称比例。(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3.完善分层培养培训体系。支持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按需扩大各层次学历幼儿园教师招生规模,鼓励高校在校生辅修或者转入学前教育专业。支持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为幼儿园开展定向幼儿教师委托培养。支持高校学前教育专业与优质幼儿园协同建立集专业学习、跟岗实践于一体的培训模式。健全园长、教师定期培训和全员轮训制度,提升新教师入职适应性,促进园长、教师提升专业水平和科学保教能力。(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属各相关高校)

4.深化教师队伍管理改革。认真落实教师资格准入与定期注册制度,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坚持把师德摆在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评价的首要位置,严肃查处违反师德的行为。鼓励城乡幼儿园教师交流、公办幼儿园骨干教师到公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教,将幼儿园教师到乡村幼儿园或者薄弱幼儿园任教1年以上(含专职交流)的工作经历作为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称的基本条件。(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三)全面监管,规范办园行为

1.加强源头监管。严格幼儿园准入管理,加强对教职工资质与配备标准、办园条件等方面的审核。严格执行民办幼儿园审批“先证后照”制度,有序推进公办幼儿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委编办、市教育局)

2.完善过程监管。加强对幼儿园的动态监管,完善年检制度。建立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向社会及时公布并更新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收费标准、质量评估等方面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

3.强化安全监管。全面落实幼儿园常规管理,保障园内各岗位安全职责落实到位。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校园安全条例》要求,完善校园安保“五个一”制度建设(一校一警、一键报警、一支队伍、一组装备、一套机制),完成平安校园建设“4个100%”目标(封闭化管理达到100%,一键式紧急报警、视频监控系统与属地公安机关联网率达到100%,专职保安员配备率达到100%,护学岗设置达到100%)。健全幼儿园及周边全覆盖、立体式风险防控体系,严把安保人员准入关,确保幼儿生命安全。(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4.严格依法监管。对存在伤害儿童、违规收费等行为的幼儿园,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吊销办园许可证,有关责任人终身不得办学和执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按照办园规模招生,坚决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大班额”。(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5.规范资金监管。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幼儿保教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每年依规向当地教育、民政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6.加强无证幼儿园监管。建立定期排查机制,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作用,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各区要按照“属地管理、业务归口”原则,把无证幼儿园纳入日常管理范畴,确保监管无死角。(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

(四)改善条件,提高保教质量

1.全面改善办园条件。幼儿园园舍条件、玩教具和幼儿图书配备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各区要加强对玩教具和图书配备的指导,支持引导幼儿园充分利用当地自然和文化资源,合理布局空间、设施,为幼儿提供有利于激发学习探索、安全、丰富、适宜的游戏材料和玩教具。(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

2.注重保育教育并重。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鼓励支持幼儿通过亲近自然、直接感知、实际操作、亲身体验等方式学习探索。加强医教、体教协同,定期开展幼儿园保健及传染病防护等方面的培训,培育幼儿良好卫生、生活、行为习惯和自我保护能力,促进幼儿快乐健康成长。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行动,做好“幼小双向衔接”工作。(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

3.落实学前教育发展项目。大力实施学前教育发展共同体建设、校园文化建设、“三优”(优秀团队、优美环境、优质活动)建设、品牌活动(游戏)建设等内涵发展项目,推动学前教育聚力发展。用好全国学前教育信息管理平台,完善基于武汉教育云平台的学前教育数字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推进学前教育管理信息化和决策科学化。(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

4.完善学前教育教科研体系。加强学前教育行政管理队伍建设,提升学前教育业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健全市、区学前教育教科研机构,充实教科研队伍。夯实学前教育教研指导责任区制度,加强园本教研、区域教研。做好幼小衔接双向衔接的深入研究,确保幼小衔接双向可持续衔接的有效性和高质量。(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

5.健全质量评估监测体系。根据国家制定的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指南,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标准,建立专业化质量评估队伍,将各类幼儿园全部纳入质量评估范畴,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

6.开展家园共育行动。加强与家庭、社区的合作,建立家园共育共同体。完善幼儿园民主管理,吸收家长参与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加强与社区的联系合作,开展灵活多样的公益性早期教育服务。(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

三、保障措施

(一)着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党委全面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学前教育领导体制。切实把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协调动员各方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财力投放等各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齐头并进,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实。实现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保障正确办园方向。

(二)健全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完善政府主导、以区为主保障、社会积极参与、家庭合理分担的学前教育投入体制。市、区政府进一步调整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完善学前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逐步建立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抑制过高收费。落实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孤儿、残疾儿童应助尽助。

(三)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省市统筹、以区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区级政府对本区域学前教育发展负主体责任,负责制订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在土地划拨等方面对幼儿园予以优惠和支持,确保区域内学前教育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四)完善学前教育督导考核机制。将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目标和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区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督导评估和绩效目标考核体系。组织相关区开展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落实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将督评结果作为幼儿园年检、等级认定、评优评先、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地区予以奖励,对履行职责不力、未能如期完成发展目标地区的责任人予以问责。

(五)宣传典型经验营造氛围。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认真遴选并广泛宣传各地学前教育工作的典型经验,以及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事迹,积极开展“全国学前教育宣传月”等宣传教育活动,传播科学育儿理念和知识,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强新媒体建设,全方位提升武汉学前教育宣传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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