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25日


武汉市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做好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20〕11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升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坚持“权责清晰、分级管理、管养有效、奖惩有力”的原则,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不断健全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区级政府农村公路管养主体责任,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示范城市、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

2023年3月底之前,各相关区(含长江新区、武汉经开区,下同)出台区级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办法及配套措施,加快形成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机制和财政资金主导、社会力量支持的资金保障机制。到2023年底,实现农村公路“路长制”对区、街道(乡镇)、村全覆盖,农村公路管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得到显著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组织体系

(一)强化市级统筹。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城建局、市经信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园林林业局、市文旅局、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农村公路“路长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

(二)构建区、街、村级路长组织体系。各相关区设立农村公路总路长和区级路长,分别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若干区级领导担任,其中,区级路长原则上不少于3人。分级设置街级路长、村级路长,分别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社区)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设立两级“路长制”办公室。各相关区设立由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为主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主任,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区级“路长制”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区交通运输部门承担。各街道(乡镇)参照设立街级“路长制”办公室,可与街道(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合署办公,或者设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机构。

(四)设立乡村道专管员。各街道(乡镇)根据辖区内农村公路等级、数量等情况,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招募并管理乡村道专管员,原则上每名专管员负责乡村道里程不超过30公里。

三、工作机制

(一)议事协调机制。领导小组每年至少研究1次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推动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各级路长特别是总路长定期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路域环境整治等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研究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各级路长应当定期向上级路长报告管辖农村公路运行情况。

(二)路长巡查机制。区、街、村级路长应当结合相关工作对管辖路段进行不定期巡查,其中,区级路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街级路长每月不少于1次,村级路长每周不少于1次。乡村道专管员对所负责路段日常巡查每周不少于2次。县、乡、村道每年至少落实1次专项巡查,可由对应路线路长和管理队伍开展,并形成专项巡查报告。对检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督促整改。

(三)考核评价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级“路长制”办公室应当制定相关考核评价办法,分别对承担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任务的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考核,重点考核评价组织机构、制度落实、路长日常履职、任务完成、媒体曝光及群众投诉办理等情况,加强结果运用,实行奖励激励和责任追究。

(四)管理养护机制。各相关区要借助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契机,整合机构和资源,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队伍建设。通过乡村道专管员岗位招聘、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吸纳群众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和日常养护,加强农村公路巡查和路产路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级“路长制”办公室要开展针对性、指导性强的业务培训,印发应知应会手册,加强经验交流,提升街、村级路长履职能力,增强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效能。

(五)支撑保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统一的农村公路“路长制”信息平台,采集农村公路基础信息和路长信息,加强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进一步提升农村公路管理效能。各相关区尽快调查核实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绿化苗木等情况,明确各路段路长,建立责任档案并登记造册,落实“路长制”专项经费和考核奖励资金,保障乡村道专管员、护路员公益性岗位待遇。

(六)宣传引导机制。通过设置统一公示牌、政府门户网站等方式,将农村公路“路长制”有关信息进行公示。积极开展政策解读,宣传实施农村公路“路长制”的重大意义。加大“路长制”先进典型案例宣传力度,及时曝光有损农村公路路容路貌行为,提高社会参与度,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本办法试行期间,上级部门对农村公路“路长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农村公路路长、专管员及相关机构职责附件


农村公路路长、专管员及相关机构职责

一、路长

总路长:总路长是各区农村公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路域环境整治等工作,确定农村公路发展目标和发展政策,建立用地、资金、管理机构等保障机制,落实主要任务,协调解决农村公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推行辖区内“路长制”的总督导、总调度、总考核职责。

区级路长:在总路长的领导下,对负责片区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路域环境整治等负直接责任,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和应急处置。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设置区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落实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推动将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中区政府所承担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进行兜底保障,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管理职责,完成总路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街级路长:在区级路长的领导下,对所辖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路域环境整治和乡村道路产路权监管负直接责任,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和应急处置。根据职责和有关规定安排、筹集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管理职责,完成区级路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村级路长:在街级路长的领导下,对本村村道管理、日常养护、路域环境整治及路产路权保护负直接责任,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和应急处置。根据职责和有关规定安排,参与组织实施本村村道建设,引导吸纳农村公路沿线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组织订立爱路护路村规民约,完成村级路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路长制”办公室

区级“路长制”办公室:承担农村公路“路长制”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工作,落实总路长的相关部署,协助总路长、区级路长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区、街两级路长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责任清单、工作标准和管理流程,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职尽责,协同配合做好“路长制”工作,建立完善议事协调、巡查督办、考核评价、激励问责和工作保障机制;开展区域农村公路巡查督查,受理有关举报和投诉,监督、协调各项任务落实;统筹确定辖区内各街道(乡镇)乡村道专管员指标,明确乡村道专管员招聘条件、工资待遇、工作标准等;组织做好乡村道专管员的技术培训、业务指导等工作;定期向市级农村公路“路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路长制”工作开展情况。

街级“路长制”办公室:具体承担街级路长的日常事务,负责执行区级路长办公室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具体工作细则,对村级路长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农村公路的日常路况巡查、病害隐患排查处理、路域环境巡查整治等工作,及时制止并报告侵害路产路权行为,协助交通执法部门现场执法和涉路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做好乡村道专管员的招募、指导、任务下达、检查考核等工作,开展辖区内乡道、村道巡查督查,受理有关举报和投诉等工作;定期向区级路长办公室汇报“路长制”工作开展情况。

三、乡村道专管员

乡村道专管员在街级路长办公室的指导监督下具体负责乡、村道的日常路况巡查、病害隐患排查、灾毁信息上报,参与对管养单位、养路员、护路员等工作的监督考核和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监督,及时制止并报告侵害路产路权行为,协助交通执法部门现场执法和涉路纠纷调处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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