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
单位名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房规〔2022〕3号)
各区房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名录管理,根据《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重新修订了《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告知我局房屋安全管理处。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2年6月20日
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管理制度,促进我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管理工作。对在我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将符合条件的列入名录,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区房屋主管部门协助市房屋主管部门开展名录管理工作,负责日常检查和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对发现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根据规定进行处理及处罚,并及时报请市房屋主管部门将其从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中删除。
第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相关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测(鉴定)机构应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6〕299号)的规定向省住建厅进行信息登记,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资质认定证书;
(三)具有与工作性质相匹配的办公场所;
(四)具有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必要的专业性设备(详见附件1),且设备仪器在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
(五)鉴定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至少有注册在本单位的2名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或1名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1名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1名结构专业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共3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具有建筑结构、土木(岩土)工程或其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结构设计等方面的工作,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3、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依法向市房屋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名录的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登记表(详见附件2);
(二)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专业培训合格证、学历证、劳动合同、社保流水;
(三)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必要的专业性设备清单,计量检定证书、校准证书;
(四)承诺书(详见附件3)。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鉴定单位,市房屋主管部门应纳入名录并按规定对外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鉴定单位名录公布后,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对鉴定单位的申报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对于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八条 纳入名录管理的鉴定单位自名录公布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可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列入名录管理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停业、转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依法到市房屋主管部门办理名录删除、变更手续。
第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房屋安全鉴定应当依据国家现行的规范、标准以及《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程》进行。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等房屋的鉴定,还应当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二)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当由2名以上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参加;
(三)房屋安全鉴定书应由鉴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鉴定书承担法律责任;
(四)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及时向鉴定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书》,并将该鉴定书同时报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经鉴定属于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在《房屋安全鉴定书》上注明该房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鉴定书的有效时限。鉴定结论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将鉴定书送达鉴定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的,要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市、区房屋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执法监督检查,并根据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情况,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信用信息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市房屋安全管理中心定期通报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房屋安全鉴定书》抽查情况和房屋主管部门对鉴定单位的信用信息记分情况,并配合市、区房屋主管部门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鉴定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和完善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制度,提高房屋安全鉴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列入名录管理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将其从名录中删除:
(一)年度信用信息被亮红牌,信用评价较差的;
(二)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
(三)出具虚假鉴定书,或因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鉴定书有重大失实的;
(四)不依法履行鉴定书报送、备案义务,由区房屋主管部门依据《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后,仍不改正的;
(五)因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名录申报条件的;
市房屋主管部门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并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附件:1.房屋安全鉴定必备设备清单
2.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登记表
3.申请单位承诺书
附件1
房屋安全鉴定必备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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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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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光测距仪 |
2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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裂缝观测仪 |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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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仪、全站仪 |
1台 |
两种仪器中的一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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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密水准仪 |
2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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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回弹仪 |
2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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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浆贯入仪 |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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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回弹仪 |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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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位置测定仪 |
1台 |
附件2
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
名录登记表
登记单位(盖章):
登记日期: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单位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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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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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办公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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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单位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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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单位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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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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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总数 |
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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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人数 |
副高以上职称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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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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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基本情况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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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单位提供资料:(附表后) 鉴定工作人员名册及相关职称证、学历证、劳动合同、社保流水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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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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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屋主管部门意见:(不同意纳入名录的说明理由)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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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设备清单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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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
品牌型号 |
数量 |
检定(校准)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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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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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专业 |
职务 |
专业技术职称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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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名称 |
任职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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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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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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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姓名 |
性 |
年 |
学历情况 |
专业技术职称 |
职务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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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
别 |
龄 |
学历 |
毕业院校 |
毕业时间 |
专业 |
职称名称 |
任职时间 | ||||
附件3
申请单位承诺书
申请单位就所申请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管理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满足《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检测资质、办公场所、专业性设备及人员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