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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公中规〔2025〕2号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

经研究,现将《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1128

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地区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或配偶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转为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商转公贷款应当在原商贷银行办理,原商贷银行应当是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受托银行。

第四条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商转公贷款的审批和管理;受托银行负责缴存职工的贷款咨询、贷款申请、贷款受理、贷款初审、贷款复审、合同签订、抵押落实、贷款发放、贷款归还、贷后管理等日常贷款业务的办理。

第五条  商转公贷款的受理与发放,应当执行我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

在武汉公积金中心或武汉都市圈住房公积金中心(含恩施州)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且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状态正常的职工(以下简称转贷人),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房时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未结清的,可以申请商转公贷款。

第七条贷款条件

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转贷人及配偶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提供单位文件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

(二)转贷人及配偶信用良好,同意授权受托银行和武汉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并符合武汉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

(三)转贷人及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转贷人及配偶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含其他城市),且无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五)转贷人及配偶同意提前结清原商贷余额,并同意授权原商贷银行(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办理原商贷结清手续;

(六)原商贷发放后已正常还款12个月及以上,并提供由发放该笔贷款的商业银行出具的原商贷正常还款和贷款余额证明;

(七)原商贷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产权明晰、无纠纷除原商贷对应设立的抵押登记外,该住房未设立其他抵押权和居住权,不存在查封、异议、预告等其他限制性情形;

转贷人必须为转贷住房的权利人。转贷人在商贷还款期间,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导致住房权利发生变化的,转贷前须办理转贷住房的权利变更手续;

(八)转贷人及配偶同意用原商贷住房进行抵押担保,并同意授权由受托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原商贷住房,通过抵押变更模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抵押担保

(九)转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内按时、连续、正常、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无断缴、停缴情形,且账户余额不低于月缴存额的6倍;

(十)转贷人及配偶同意由武汉公积金中心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转贷住房出具估价报告;

(十一)商转公贷款的房屋房龄(以建成年份为准,下同)不超过30年(含);

(十二)转贷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套数及公积金贷款记录均符合公积金贷款要求;

(十三)《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房屋套数认定

第八条  认定标准

(一)商转公贷款首套住房的认定。转贷人家庭名下在武汉市仅有一套住房,且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就该套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时,认定为首套住房,执行我市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商转公贷款第二套住房的认定。转贷人家庭名下在武汉市仅有两套住房,且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时,认定为第二套住房,执行我市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商转公贷款二套以上住房的认定。转贷人家庭在武汉市有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在武汉公积金贷款达2次及以上的,认定为二套以上住房,其商转公贷款申请均不予受理。

(四)婚姻状况变化等特殊情形贷款记录的认定:

1.转贷人及配偶在婚前,任何一方已使用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住房的,原贷款记录纳入转贷人家庭贷款次数统计;

2.转贷人及配偶(含添加配偶信息的)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住房的,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原贷款记录纳入转贷人家庭贷款次数统计。

房产信息以房屋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和不动产登记机构信息系统记载信息为准,公积金贷款记录以公积金系统记录为准。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

(一)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定,武汉公积金中心及时向社会公布实行。

(二)可贷额度:商转公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每笔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高于申请时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2.不高于申请时规定的贷款最高比例;

转贷人家庭首套住房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第二套住房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

转贷住房原为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总价以房屋评估价和交易价中的最低价格为准;转贷住房原为存量房的,房屋总价以房屋评估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和交易计税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

3.不高于按照转贷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贷款额度=(转贷人缴存基数+配偶缴存基数)×40%(还贷比例)×12个月×贷款年限。

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

缴存基数多次发生调整的,申请商转公贷款时(以受托银行录入武汉公积金系统时间为准)按近6个月汇缴记录中最低缴存基数计算可贷额度。

4.不高于按照转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贷款额度=(转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

转贷人缴存时间

缴存时间系数

6≤缴存时间≤12(月)

0.5

12﹤缴存时间≤24(月)

0.8

24﹤缴存时间≤36(月)

1.0

36﹤缴存时间≤60(月)

1.2

缴存时间>60(月)

1.5

缴存时间系数按转贷人实际汇缴(不含一次性补缴)月数确定。

5.不高于原商贷剩余本金。

商转公贷款的可贷额度,综合以上五项限额后取最低值(向下取整为1000元的整数倍)。

第十条  贷款期限

商转公贷款期限以整年计算,按以下期限中的最低值核定:

(一)最短期限为1年,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

(二)贷款到期日不超过转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的5年,计算方式:贷款期限男职工68/女职工63-(借款人周岁年龄+1)

(三)不超过原商贷剩余期限(因提前还款导致原商贷剩余期限缩短的,可按不超过原商贷初始贷款期限截止日确定贷款期限);

(四)不超过房屋评估基准日剩余使用年限。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其利率当年内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五章   贷款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  贷款程序

(一)贷款咨询和申请

转贷人向受托银行或武汉公积金中心咨询商转公贷款政策及相关规定。

受托银行对初步审查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转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资料夹(以下简称资料夹),同时指导转贷人正确、完整填写资料夹。

转贷人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转贷人及配偶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1)转贷人(或配偶)为在汉工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2)转贷人(或配偶)为在汉工作的外国人,提供护照及经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

3)转贷人配偶为军人的,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已婚的,转贷人提供结婚证。转贷人在港澳台地区、境外办理婚姻登记的,提供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有效文书。

2)离异的,转贷人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转贷人在港澳台地区、境外办理离婚登记的,提供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有效文书。

3)转贷人无配偶的,在受托银行签署武汉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中的“婚姻状况”栏声明无配偶。配偶死亡的,提供结婚证、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等。

3.原商贷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原商贷借款抵押合同和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5.原商贷银行出具的转贷人原商业贷款近12个月的还款记录,以及截止商转公贷款申请日的原商贷余额及剩余贷款期限的证明;

6.原商贷余额与商转公贷款的差额资金,已预存入原商贷约定还款账户的证明;

7.同意受托银行使用转贷人商转公贷款资金和预存的差额资金,办理原商贷结清手续的授权委托书;

8.同意受托银行通过不动产抵押变更登记模式,办理商转公贷款抵押担保的授权委托书;

9.转贷人(主借人为女性的)按照国家规定可延长退休年龄,且需按延长后的退休年龄申请贷款的,需提供延长退休的相关证明材料;

10.转贷人及配偶偿还住房贷款能力的证明材料,其中:

1)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受托银行和武汉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转贷人提供实际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实际工作单位与缴存单位的关系证明等资料佐证。

2)转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存在异常调整、缴存单位存在信用风险提示等情形的,受托银行和武汉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转贷人提供银行收入流水、社保参保缴费资料、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代扣代缴税凭证等资料,以进一步核实转贷人的实际工资基数。

3)共同还款人(仅直系亲属)提供最近不少于6个月的银行收入流水或社保参保缴费等资料。

11.受托银行和武汉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贷款受理和初审

受托银行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时,着重审核转贷人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文书填写的规范性,确保各类文书上的签名真实有效。

1.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转贷人及配偶须授权受托银行和武汉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个人征信记录,签署查询授权书(以武汉公积金中心官网公布的为准),并留存转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和联系方式。受托银行留存与转贷人及配偶面签的佐证资料。

转贷人的婚姻、房产等个人信息须授权受托银行和武汉公积金中心查询。

2.审核贷款资料。受托银行审核转贷资料原件后,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转贷人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贷前试算,根据试算结果和还贷能力,与转贷人商议确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和担保方式等。

3.贷款初审。受托银行对审核无误的转贷人资料,按武汉公积金中心的政策规定在公积金系统中准确、完整地录入转贷信息并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及时通知转贷人并告知原因。

(三)贷款复审

受托银行按照武汉公积金中心的贷款政策,对转贷人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复审意见:

1.转贷人不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贷款资料欠缺或贷款初审人员将申请信息录入错误的,银行复审人员将贷款资料返回初审人员,终止贷款复审;

2.对经审核确认无误的商转公贷款资料及信息,在公积金系统中作审核通过。

(四)贷款终审

武汉公积金中心对受托银行提交的商转公贷款资料进行终审。未通过终审的,及时通知受托银行并告知原因。

(五)签订合同

对终审通过的商转公贷款,由转贷人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及担保合同。

(六)抵押变更登记申请

受托银行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办理转贷住房抵押变更登记(预申请),仅申请变更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原商贷其他抵押信息不变。

(七)资金发放及结清商贷

受托银行依据武汉公积金中心的放款通知单,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发放至指定账户;同时,依据转贷人的授权委托书,使用转贷人预存的差额资金和商转公贷款资金办理原商贷的结清手续。

(八)抵押变更登记

受托银行办理转贷住房抵押变更登记,注销原商贷抵押权登记,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办妥后,受托银行及时将抵押信息录入公积金系统。

第六章   贷款偿还及结清

第十三条贷款归还

转贷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应恪守信用,严格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按时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一)商转公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二)转贷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或武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偿还每月应还贷款本息。

(三)转贷人可以用自有资金归还商转公贷款本息,也可以授权武汉公积金中心扣划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直接偿还商转公贷款。具体手续由受托银行按武汉公积金中心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自商转公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在还清逾期本息及当期应还本息的前提下,转贷人可以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或全部贷款本息,已按借款合同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做调整,不予退还。

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转贷人不能办理提前部分还款。

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的,提前还款后,由武汉公积金中心重新计算剩余贷款的每月还款额或剩余还款期限。

(五)转贷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受托银行将抵押的权利凭证等资料返还给转贷人,借款合同终止。以房产抵押的,凭受托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抵押注销证明,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转贷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商转公贷款的,武汉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有权扣划转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归还商转公贷款本息,直至贷款正常归还为止。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在履行期间需要变更的,必须经武汉公积金中心、转贷人、共同借款人、受托银行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各方未就借款合同变更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因转贷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在法定责任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或者其财产的代管人、法定代理人应当在法定责任范围内代为履行借款合同。

第十六条转贷人可以依据自身还款能力变更贷款期限,期限变更后的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

第十七条  转贷住房为共同购买的,不得申请商转公贷款,共有人为夫妻的除外。

第十八条  原商贷不能转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原商贷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判决或裁定、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贷借款人名下的,原商贷借款人或配偶都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以往文件内容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条  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商转公的贷款对象、条件和贷款额度,按照《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执行,贷款流程参照武汉市单位缴存职工政策执行。

武汉市多子女家庭商转公贷款业务,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法拍房的商转公贷款,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二十一条原商贷银行(原商贷抵押权人)名称发生变化,原则上受托银行在办理完毕抵押权人名称变更后,再受理转贷人的商转公贷款。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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