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人:
约定
是否回复:
已回复
信件名称: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需要扩面
信件内容: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救助对象需要扩面,除了规定的几种救助对象外,不能以家庭收入标准做为来衡量是否能纳入重疾救助的范围。建议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出当年收入为依据。让更多的患重病的家庭能享受医疗救助政策和一次性困难救助。例如:有一对退休夫妻,两人月收入共有2400元,现因老公患有肾衰竭,今年住院除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达6万元,按照民政工作人员的解释,只要收入超出低保边缘户的,一律不能纳入救助范围,但现实生活确实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盼解决。
信件回复
回复部门:
市民政局
回复内容:
回复意见: 我市目前开展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为城乡低保制度的一项配套救助政策,救助对象主要为享受政府救助的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城乡孤儿等特殊困难人员,其中: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及城乡孤儿,均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乡特困居民,主要依靠社会救助维持基本生活。 今年起,我市将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以现行低保标准518元为基数计算,人均收入为777元/月、人以下),“低保边缘户”家庭中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纳入到医疗救助范围,这也是按照省里关于将家庭贫困的低收入老年人,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有关要求,而新制订实施的一项救助措施。 关于社会救助范围及救助对象的界定,国家和省里均有明确要求,去年9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再次强调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武汉市社会救助工作实际,积极商财政、社保,卫生部门同意,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承受能力,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标准,扩大医疗救助覆盖范围,让更多的家庭贫困的低收入家庭中患有重病的困难人员,能够享受我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 对来信人反映的一些办理有医疗保险,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不符合条件享受低保,不在医疗救助政策涵盖范围内,因身患重症、个人自费医疗费用较重的,建议其向市、区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重症门诊医疗,将门诊医疗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并将住院报销后个人自费负担重的情况,向市社会保障部门反映,建议从政策上完善相应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相应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补贴比例,解决重症患者住院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费部分仍负担重,难以承受的困难。 据了解,我市大病医疗保险即将推出,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参保办法、缴费金额及办理程序等,可向所在社区社保专干或直接向市、区社保部门咨询,积极参保。 武汉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中心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