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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名称:
武汉市空置房物业费收费规定
来信时间:
2021-01-11
信件内容:

请问武汉市空置房的物业费怎么收取的,政府有规定吗?联系3年没入住可以少交吗?

信件回复
回复部门:
市住房保障和房管局
回复时间:
2021-01-13
回复内容:

您好!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该条例于2018年进行修订,新修订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未对房屋空置期间物业服务费问题进行规定。若您的房屋于2018年12月31日前交付使用,适用原《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上述期间您的房屋若在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可按百分之七十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若您的房屋于2019年1月1日后交付使用,房屋交付后空置期间物业服务费情况您可与物业公司协商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