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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名称:
关于生育产假及产假工资的发放
信件内容:
你好,新修改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生育及产假等做出了修改,但未见相关明细具体实施法则,请问以下几个相关问题。
1.我司一员工2021年10生月剖腹产生育,生育假期原为143天(98+15+30),按新的要求,应该是多少天?
2.此员工产假如增加30天,这30天的工资是否由生育保险金支出,即生育保险金给付将由143天增加到173天?
信件回复
回复部门:
市卫生健康委
回复内容:
《条例》关于产假的规定自2021年11月26日(含当日)起施行。适用人群为自《条例》公布之日(含当日)起准备休假或正在休假的符合生育条件的产妇。《条例》公布之日前生育子女的产妇,相关假期已经结束的不予补休。相关假期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度,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妇女产假的期限应当自批准休假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连续计算。产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剖腹产按照难产假给予15天假期(国家规定98天产假外,增加60天产假、剖腹产15天假期)。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自然年度计算。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育儿假的期限按照当年内夫妻实有3周岁以下婴幼儿子女情形确定,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育儿假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