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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名称:
咨询生育保险报销费用及比例
来信时间:
2025-08-12
信件内容:

企业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后住院生产可报销哪些费用?哪些费用是不能报销的?报销的比例是多少?

信件回复
回复部门:
市医疗保障局
回复时间:
2025-08-13
回复内容:

尊敬的吕先生:您好!您反映的生育保险住院待遇标准等诉求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1、根据《市医疗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优化积极生育医疗保障具体措施的通知》(武医保规〔2024〕2号):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分娩费用以及因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使用“生育住院”类别结算,按照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与基本医保年度最高限额合并保障,不设起付标准。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照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政策执行。 2、根据《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武医保规〔2022〕2号):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根据医疗机构等级,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的比例支付,退休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比例为职工个人自付比例的80%:1.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个人自付8%;2.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9%,职工个人自付11%;3.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6%,职工个人自付14%。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支持与理解,祝您生活愉快!【经办单位:武汉市医保中心居民医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