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出动 走街串巷宣传
“江城安宁,岸区先行。禁放鞭炮,守护蓝天,共筑平安武汉梦。”2月19日,天气晴朗,汉口江滩,游客渐多,一架无人机来往穿梭在如织人流的上空,循环播放“文明过春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语。
“年味在平安,不在烟火。燃放烟花爆竹不仅污染环境,而且易引发火灾,既不文明也不安全……”正在江滩游玩市民陈先生听到无人机的禁鞭宣传后,转身向年幼的女儿讲解其中的意义。
据了解,从2月中旬开始,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开始在江滩启用无人机开展禁鞭宣传,高效、贴心地将“安全文明过春节”的理念送到市民身边。
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危害
烟花爆竹燃烧、爆炸时温度极高,易造成人体灼伤、炸伤;烟花爆竹燃放时,释放大量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气体以及PM2.5,尤其是短期集中燃放导致空气质量急剧下降,诱发呼吸道疾病,对儿童、老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影响很大。
烟花爆竹燃放不当,极易引燃现场周边枯草、树木、电线等易燃物,从而引发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烟花爆竹爆炸产生的强噪声对居民生活、学习和休息造成干扰。
关于烟花爆竹,这些红线不能碰!温馨提醒: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偷偷运”“悄悄囤”“默默卖”烟花爆竹。这种行为不仅涉嫌违法犯罪,更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非法运输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储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销售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生产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编辑:胡之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