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4月1日)起,转借医保凭证、倒卖药品、重复报销、拒不配合调查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被暂停医保联网结算,最高可暂停12个月,其间就医购药须全额自费。
4月1日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武汉正式施行,新规对参保个人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作出严格规范。同日,2026年武汉市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同步启动。
此次施行的《实施细则》共5章46条,既聚焦参保人员日常就医购药行为,明确个人用保红线与惩戒标准,也同步对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医保经办管理等作出系统性规范,进一步织密扎牢医保基金安全监管网络。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医保码、社会保障卡等医保凭证仅限本人使用,严禁交由他人冒名就医、购药。将本人医保凭证长期交由他人使用,并从中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可直接认定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套取基金、转卖药品等突出问题,新规严禁参保人员利用享受医保待遇的机会,转卖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等。医保部门将通过药品追溯码、视频监控等数字化手段开展常态化核查,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同一笔医药费用不得重复申报、多头报销,已经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得再次向医保基金申请结算。
新规同时强化了参保人员配合监管的义务。对拒绝接受调查、提供虚假说明、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甚至辱骂威胁监督检查人员的,将被认定为拒不配合调查。涉嫌骗取医保基金且拒不配合的,医保经办机构可暂停其医药费用中应由基金支付部分的联网结算,直至配合调查为止,其间相关医药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
在惩戒措施上,《实施细则》实行清晰量化标准:参保人员违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000元以上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每增加100元损失,暂停期限相应延长1个月;损失达到1900元以上或存在故意骗保行为的,一律暂停联网结算12个月。
此外,我市将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参保人员违法使用医保基金分级分类信用管理机制,根据违法情形采取法治教育、限制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范围、加强异地就医备案审核等管理措施,严重违法违规信息将依法公开。对组织倒卖药品、虚假住院骗保、以暴力阻碍执法等涉嫌犯罪的行为,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医保部门提醒,广大参保人员要自觉遵守医保政策规定,规范使用医保凭证和医保待遇,切勿因侥幸心理触碰政策红线,影响自身正常就医报销权益。据介绍,宣传月期间,我市将开展五大“一百”等多形式政策宣传和警示教育,引导全社会共同守护医保基金安全。
编辑:熊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