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词:

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安局无人机集群飞行表演活动安全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

来源:武汉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6-01-29 09:30
【 打印 】 【 扫一扫 】
【 字体:  】

各区分局,科技信息化、法制、治安、网安、反恐怖和特警支队:

现将《武汉市公安局无人机集群飞行表演活动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武汉市公安局   

2026129日 

(此件予以公开)


武汉市公安局无人机集群飞行表演活动

安全监管工作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无人机集群飞行表演活动,服务我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确保此类活动安全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武汉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武政规[2025]5号)的相关要求,按照“空域合规、地面安全”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无人机集群飞行表演(以下简称集群飞行)是指采用具备多台无人机操控能力的同一系统或者平台,为了处理同一任务,以各无人机操控数据互联协同处理为特征,在同一时间内并行操控多台无人机以相对物理集中的方式进行飞行的运行模式,展现动静态图文内容的表演形式。

第三条  本市举行的集群飞行活动适用于本规范。

第四条  建立军队、民航、地方协同备案机制,集群飞行活动通过武汉市低空飞行监管平台向公安机关民航、无线电管理、文旅和活动场地管理等部门进行备案,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活动临时空域使用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飞行活动。

公安机关负责集群飞行活动协同备案机制的联系工作,组织活动现场勘查、可行性评估和安全监管等工作。

1000架次及以上规模集群飞行的安全监管工作由市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1000架次以下规模的集群飞行的安全监管工作由区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

民航、无线电管理和文旅和活动场地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相应备案内容的核查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承办单位对活动安全落实主体责任,承办单位负责人为活动安全责任人,负责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第六条  主、承办单位、活动场地管理单位和公安机关等活动相关单位对活动现场进行勘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相应责任单位予以整改。

第七条  承办单位对经备案的集群飞行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活动内容、地点等关键要素。

第三章  安全标准

第八条  气象安全标准。避开雨、雪、冰雹、雾霾、雷电等不宜飞行的天气。场地温度不低于-5℃、湿度小于90%、风速低于8米/秒。

第九条  电磁环境标准。场地及周边不能有强电磁场干扰源,如大功率雷达、大功率电台、信号发射塔等,以及可能产生电磁辐射干扰的高压线、变电站、大型发电供电设备、大型钢架结构等设施。

第十条  设备安全标准。集群飞行活动涉及的飞行器、电池、地面站、电台、交换机等所有设备进行防水和防火措施处理,配备防火器材。

第十一条 网络系统标准。通信网络、软件系统和硬件设备均不能同互联网链接,保持物理隔离状态。

第十二条  商业保险标准。飞行活动无人机必须购买第三方责任险。

第十三条 飞行测试标准。承办单位应在活动举办前进行集群飞行小架次边框或彩排测试,测试活动应包含各类应急情况的应对和处置。

第十四条 地面环境标准。飞行场地保持平整空旷,场地面积满足相应集群飞行数量规模的要求,集群飞行起飞展开最大画面垂直投射地面边界,向外延伸30米区域内保持无人清空状态。

第十五条安全防护标准。承办单位对活动现场按照圈层模式进行防护,提供安全设施和聘请保安员落实防护措施,维持活动现场秩序,保障活动现场安全。

圈层模式:无人机摆放区域为核心区,核心区向外延伸10米以内为隔离区,隔离区向外延伸20米以内为缓冲区,各圈层之间使用隔离设施进行隔离由保安员进行守护。核心区同隔离区之间使用不低于2米不透视全遮挡的硬质隔离设施,保安员守护标准不低于10米每人,隔离区和缓冲区之间使用不低于1.5米的硬质隔离设施,保安员守护标准不低于5米每人。缓冲区以外使用软质隔离设施,保安员守护标准不低于3米每人。

第四章  活动备案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前20日完成备案,公安机关、民航、无线电管理、文旅和活动场地管理等部门应自收到备案内容之日起7日内核实相应报备文件、材料和证照,并将核实情况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在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的同时,可以通知承办单位整改。

第十七条  无人机集群飞行表演活动备案内容:

(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经营资质证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承办单位法人、操控人员身份信息和有关证照;

(四)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类型、数量、主要性能指标和实名登记信息;

(五)飞行活动无人机所购买第三方责任险证明材料;

(六)活动方案(包括集群飞行所展现动静态图文内容)及其说明、活动主体安全承诺书、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七)活动场地管理部门同意提供活动场地的证明;

(八)与活动安全有关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五章   安全监管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会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气象、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在初次活动前对场地飞行进行可行性评估。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活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指导承办单位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依法查处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制作活动安全监管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根据活动当日现场的整体态势决定活动进行与否。

第二十二条  活动结束后,公安机关对集群飞行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复盘总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2026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武汉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