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一些小区将结余的公共收益向全体业主发放。如何让公共收益不再“隐身”?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其中对规范公共收益的管理、使用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筑牢制度屏障。
根据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将公共收益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单独开户设账,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受委托管理公共收益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公布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并为业主查询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提供便利。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那么,哪些算作小区公共收益?通常包括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各类经营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例如常见的电梯及楼道广告收益、占用公共道路或场地收取的停车费、公共区域引入快递柜或售卖机获得的场地租金、共有会所或游泳池的经营收入,以及通信基站占用小区公共部位产生的费用、公共收益产生的利息、报废共有设施回收的残值等,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部分均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除了定期公示,业主如何进一步行使监督权?条例赋予了业主多元的监督途径。若对收支情况有疑问,可共同决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告。
新规通过强化专户管理、规范定期公示、拓宽监督渠道,将小区公共收益真正置于阳光之下,保障业主的知情权与共有财产权,推动社区治理向更加公开、规范的方向迈进。
编辑:宗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