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190307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8-30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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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儿童年龄的划分存在不同标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于1992年4月1日开始在中国正式生效,该公约界定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人民卫生出版社《儿科学(第九版)》教材将儿童年龄划分为七个时期,即胎儿期、新生儿期(出生到满28天)、婴儿期(出生到满一周岁)、幼儿期(1-3岁)、学龄前期(3周岁以后到6-7岁)、学龄期(6-7岁到12-13岁)、青春期(女孩11-12岁到17-18岁、男孩13-14岁到18-20岁)。
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学界对儿童年龄的划分标准不一,加之国家和省卫生健康委对儿科接诊患者的年龄界限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层面规定14周岁及以下为儿童缺乏充分的理论依据,医疗机构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许多问题。下一步,我委将向省卫生健康委建议,从省级层面或国家层面统一规定儿科接诊患者年龄界限,规范儿科诊疗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