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5日起,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等出入境证件实行“全国通办”,即内地居民可在全国任一出入境管理窗口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
本文介绍在武汉市如何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包括相关政策、所需材料、办理方式等内容。您也可以拨打24小时咨询电话 027-12367,及时获取相关解答。
大陆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
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
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
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
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
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
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
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1)根据目前办理出国境证件的相关政策,可持身份证在汉申办往来台湾通行证(不含签注)。但办理赴台旅游签注政策暂未恢复。
(2)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签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1符合要求的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不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交验居民户口簿,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
4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5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交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1符合要求的申请表;
2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除外);
3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4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前往台湾签注的,还须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但按规定向指定受理机构申请的情形除外;
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由单位代办的,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
(1)赴台个人旅游、团队旅游的,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赴台团队旅游多次签注的,应当提交所在组团社出具的公函,交验赴台旅游领队证原件。
(2)赴台探亲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3)赴台定居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销大陆户籍并申请赴台湾证件的,须交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还须交验本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中作为大陆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
(4)应邀赴台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5)赴台进行商务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 “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6)赴台学习的,提交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7)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 “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8)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提交对台近海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企业出具的函件原件。
(9)赴台就医、奔丧、处理财产、诉讼等私人事务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预约可以减少办证等候时间,在办证现场会优先办理预约号。预约方式主要有两种:
方式一、通过微信小程序或支付宝小程序搜索“移民局”,在小程序内预约办证,
方式二、下载并进入“移民局”手机APP,在APP内预约。
目前武汉市民之家出入境窗口及全市15个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全部对外开放,每个办证大厅均可办理出入境证件,市民可选择就近出入境办证大厅前往办理。
办理地点 | 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理时间 |
---|---|---|---|
武汉市出入境管理局 | 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市民之家C区 | 027-12580 (非工作时间咨询) 027-85395370 85395352 (工作时间咨询) 027-85395380 (值班) |
周一至周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周六: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6:00 |
江岸区公安分局 | 江岸区后湖五路16号兴业路口(区政务中心) | 027-85391048 |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00 |
江汉区公安分局 | 江汉区云飞路275号恒融商务中心3号楼(区政务中心) | 027-85767006转8029 |
周一至周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
硚口区公安分局 | 硚口区解放大道213号(区政务中心) | 027-83773327 |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武昌区公安分局 | 武昌区临江大道59号(区政务中心) | 027-88922223 |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00 |
青山区公安分局 | 青山区建设四路19号(区政务中心三楼) | 027-86385608 |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00 |
汉阳区公安分局 | 汉阳区四新北路125号(区政务中心) | 027-85393361 |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00 |
蔡甸区公安分局 | 蔡甸区蔡甸大街221号(区政务中心) | 027-69813575 |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00 |
江夏区公安分局 | 江夏区纸坊街北华街东10号江夏市民之家 | 027-81811598 |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黄陂区公安分局 | 黄陂区前川百锦街230号(区政务中心) | 027-61006271 |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13:30-17:00 夏季: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00 |
新洲区公安分局 | 新洲区邾城街龙腾大道特一号(区政务中心) | 027-89354119 |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00 |
沌口区公安分局 | 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88号(区政务中心) | 027-84809868 |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00 |
东湖高新区分局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7号(高新大道与光谷四路交叉处)(区政务中心) | 027-50777177 |
周一至周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
东西湖区公安分局 | 东西湖区二雅路309号海景花园(区政务中心) | 027-83255896 |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00 |
洪山区公安分局 | 洪山区珞狮南路文秀街9号(区政务中心4楼) | 027-65397012 |
周一至周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
东湖风景区分局 | 欢乐大道301号(区政务中心) | 027-85398480 |
周一至周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
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应由本人提出申请,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应规定提出申请:
(一)未满16周岁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应当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
(二)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向原证件或原签注受理机构申请签注的(定居除外),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三)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应邀赴台签注,可由组团单位代为申请。
(四)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人员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乘务签注,可由所属公司代为申请。
(五)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团队旅游签注,
可由组团社代为申请。
(六)大陆渔船船员从事对台近海渔工劳务作业,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
证申请签注,可由所属劳务合作企业代为申请。
(七)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可以代为申请的其他情形。
(一)申请人向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四)申请人领取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