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可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在申领过程中,务必注意时效性、材料齐全性和保留证据等方面的问题。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区域 | 办理地点 | 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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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区社保处 | 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1131号江岸人社局2楼22-25号窗口 | 027-82260580 |
江汉区社保处 | 1.武汉市江汉区金家墩玉宇里1号江汉社保处二楼经办大厅25-26号窗口 | 027-65608379 |
2.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7号武汉市江汉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硚口区社保处 | 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466号天宇盛世滨江1栋1楼 | 027-83883526 |
汉阳区社保处 | 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北路125号汉阳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区社保医保综合办事窗口 | 027-84706003 |
武昌区社保处 | 1.武昌社保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沙路25号(工伤待遇科); | 027-87253026 |
2.武昌区政务服务中心: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59号4楼A01 | ||
青山区社保处 | 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四路21号武汉市青山社会保险管理处一楼大厅3号综合窗口 | 027-86867712 |
洪山区社保处 | 1.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18号武汉市人社局洪山社会保险管理处办事大厅二楼10号综合窗口; | 027-87223125 |
2.洪山区文秀街9号政务服务中心8楼15号“跨部门协办”综合窗口 | ||
东西湖区社保处 | 1.武汉市东西湖区吴中街302号(两馆一中心); | 027-83219076 |
2.武汉市东西湖区七雄路111号码头潭综合楼(东西湖区政务服务中心) | ||
汉南区社保处 | 1.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8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区47号综合窗口; | 027-84891235 |
2.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拓南路29号联发大厦3楼社保大厅综合窗口1-12号; | ||
3.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兴城大道380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社保大厅13-22综合窗口 | ||
蔡甸区社保处 | 1.武汉市蔡甸区树藩大街445号人社局204办公室; | 027-84949859 |
2.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大街221号蔡甸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人社类综合办事窗口 | ||
江夏区社保处 | 1.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北华街东10号江夏市民之家2楼A区综合窗口; | 027-87953987 |
2.武汉市江夏区兴新街124号6楼602 | ||
黄陂区社保处 | 武汉市黄陂区前川钓台道19号黄陂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三楼320室 | 027-61109129 |
新洲区社保处 | 1.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龙腾大道祥和世纪城1栋区行政审批局; | 027-89350980 |
2.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古城大道156号 |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填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鉴定结论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补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属于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范围的,全额支付。
由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武汉市住院期间现行伙食补助为15元/日。
经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市医保中心或市级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报销外地住院前3日内发生的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凭火车票、船票、汽车票报销工伤职工本人的往返交通费(不含火车软卧票、飞机票)。
工伤康复所需费用属于工伤保险康复项目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支付范围的,全额支付。
辅助器具指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器具。辅助器具在湖北省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之内配置。
生活不能自理的受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月享受。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30%。
(1)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待遇:
伤残等级 | 伤残补助金 | 伤残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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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本人工资×27个月 | 本人工资×90% |
二级 | 本人工资×25个月 | 本人工资×85% |
三级 | 本人工资×23个月 | 本人工资×80% |
四级 | 本人工资×21个月 | 本人工资×75% |
(2)五级、六级伤残享受待遇:
伤残等级 | 伤残补助金 | 伤残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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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本人工资×18个月 | 本人工资×70% |
六级 | 本人工资×16个月 | 本人工资×60% |
(3)七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待遇:
伤残等级 | 伤残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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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本人工资×13个月 |
八级 | 本人工资×11个月 |
九级 | 本人工资×9个月 |
十级 | 本人工资×7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