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报废是指车辆到一定使用年限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因其他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且无法修复,依照政府规定需要强制报废。
被依法查封、扣押或属于被盗抢,以及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等状态下的车辆,无法办理报废业务。
机动车类型 | 使用年限 |
出租客运汽车 |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 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 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
租赁载客汽车 | 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
教练载客汽车 |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 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 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
公交客运汽车 | 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
营运载客汽车 |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
专用校车 | 专用校车使用15年 |
非营运载客汽车 |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
载货汽车 |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 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 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
专项作业车 |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 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
挂车 |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 集装箱半挂车20年 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
摩托车 |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 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
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预约车辆报废公司。通过正规渠道办理车辆报废业务。武汉市机动车报废网点
车主带齐所有资料,由报废公司过磅称重并进行相关档案核实报备工作。所需资料:
1、车主身份证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3、号牌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
报废公司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公司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后,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网点名称 | 网点地址 | 工作时间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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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武环科武汉金属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 武汉市青山区21号公路龙家湖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3:00-16:00 |
027-86899977 18995549873 |
武汉茗良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 武汉市汉阳区金福路10号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2:00-17:30 |
027-84223231 |
鑫汇资源(武汉)有限公司 | 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汉施路105号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2:00-18:00 |
027-96768 |
格林美(武汉)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 武汉市长江新区智能制造产业园翔飞路262号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08:00-12:00,14:00-17:30; 周六08:00-12:00,14:00-17:30 |
027-86989999 |
武汉东风鸿泰汽车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 | 武汉市蔡甸区常福大街181号东风鸿泰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3:00-17:00 |
027-84959180 18502703270 |
武汉为民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幸福工业园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2:00-17:30; 周六、周日08:30-17:30 |
13297901001 |
可以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共同所有人变更、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灭失注销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 、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或者由继承人申请。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委托书 。
只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保留时限内(2年)办理新购车辆(新车、二手车均可)现场登记业务时,向窗口受理人员申请使用原号牌号码。
1、在办理机动车迁出、共同所有人变更、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且使用原号牌号码一年以上;
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不需要再回武汉车管所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