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参与自愿缴存:
一是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全国范围内无正常状态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是未以单位参保职工身份设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或虽设立了账户但已停止缴费3个月(含)及以上。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加大对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2024年9月1日起,武汉市对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全面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在汉购买首套或第二套住房,或是想将前期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进行置换,都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参与自愿缴存:
一是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全国范围内无正常状态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是未以单位参保职工身份设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或虽设立了账户但已停止缴费3个月(含)及以上。
按规定缴存、满足贷款条件的,可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低息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
按照协议约定缆存住房公积金,并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且未发生提取、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办理销户提取时享受利息扑贴,补贴额度为账户结息额的1%。
按照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予以扣除。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年限纳入我市积分入户指标体系。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若本人及其配偶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税金个人贷款,可以自由提取,但提取后可能会影响贷款。
按照《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主选择“一次性缴存”方式或“自由缴存”方式。
| 步骤 | 解释 | 缴存标准 | |
|---|---|---|---|
| 一次性缴存 | 是指在开户后,将资金一次性缴存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 一次性缴存额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协议生效时武汉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标准的12倍即0.26万元;一次性缴存额的最高标准,不得超过协议生效时武汉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标准的12倍。 | |
| 自由缴存 | 自主缴存 | 是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灵活主动缴存,既可以一个月缴多次,也可以多个月缴一次。 | 自由缴存方式的单笔缴存金额,不得低于武汉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标准即221元,每月累计缴存金额不超过武汉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标准。 |
| 按月扣划缴存 | 是指灵活就业人员委托武汉公积金中心按月从个人关联银行卡中扣划缴存金额。 | ||
灵活就业人员在武汉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以作为主借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借款人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
②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
③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④具有真实购房行为,所购住房权属清晰、手续合法齐全且无法律纠纷;
⑤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含其他城市),且无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⑥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及公积金贷款记录均符合公积金贷款要求,且同意以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
⑦多子女家庭是指符合国家政策,生育、抚养两个及以上均未成年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离异、再婚家庭的子女个数计入拥有抚养权的一方;
⑧符合《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享受和单位在职缴存人一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当前五年以下(含5年)首套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2.1%,五年以上首套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2.6%;五年以下(含5年)二套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2.525%,五年以上二套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075%。
(2)“双缴存人家庭”是指借款人及其配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均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家庭,其首套及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120万元提高至150万元。其他情形的,认定为“单缴存人家庭”,其首套及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 我市按还款能力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公式为:(借款人缴存基数+配偶缴存基数)×还贷比例×12个月×贷款年限,将该公式中的“还贷比例”由现行的35%提高至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