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武汉市“首店经济”发展,将武汉打造成国际品牌聚集地、高端品牌首选地、国内外新品首发地,助力武汉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
市,武汉市商务局制定了支持首店首发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对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企业,在汉开设全球、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
店,华中首店,武汉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汉举办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新品首发或品牌首秀,除了在其建设过
程中提供绿色通道外,还会加强奖补资金支持。
1、对在汉经营具有良好成长性的商贸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新开设零售、餐饮行业全球、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华中首店,武汉首店(含旗舰店、创新概念店),品牌满足《品牌首店分级标准表》的相关要求,零售行业首店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餐饮行业首店按照上述相应标准的50%给予奖励。
新开设首店 | 全球首店、亚洲首店 | 中国(内地)首店 | 华中首店 | 武汉首店 (含旗舰店、创新概念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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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奖励 | 100万元 | 60万元 | 25万元 | 15万元 |
2、对在汉经营的商贸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引进上述零售、餐饮行业全球、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华中首店,武汉首店(含旗舰店、创新概念店)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引进首店 | 全球首店、亚洲首店 | 中国(内地)首店 | 华中首店 | 武汉首店 (含旗舰店、创新概念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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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奖励 | 30万元 | 20万元 | 10万元 | 5万元 |
3、对在汉经营的商贸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举办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全国首发首秀,品牌满足《首发首秀活动名词解释》的相关要求,且实际发生费用(场租、设备租赁、搭建、宣传推广)超过50万元(含)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贴,汽车、服装服饰、化妆品、腕表、箱包、金银珠宝等时尚消费类最高给予200万元支持,其他类别新品发布活动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首发首秀 | 时尚消费类新品发布活动 (汽车、服装服饰、化妆品、腕表、箱包、金银珠宝等) |
其他类别新品发布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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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 | 最高给予200万元支持 | 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
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申报材料说明
引进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申报材料说明
首发首秀申报材料说明
申报企业于2023年9月22日9:00—2023年10月10日18:00登录“武汉市企业服务一站直通”平台在线提交申请材料(网址:https://yzzt.wuhan.gov.cn),搜索“首店首发”——点击下拉栏“武汉市2022年度首店首发首秀项目申报指南”——点“立即申报”在线填写基础信息并提交申报材料;
区商务主管部门于10月17日之前完成网上初审(主要审核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无获得区级同类财政资金支持、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初审通过并出具书面意见);
网上复核通过后,企业须10月31日前提交一式两份纸质材料至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会同第三方审计机构,结合纸质材料、审核相关票据、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资质情况、行业类别,是否存在重复资助情形、失信惩戒等情况)及现场考察的方式,确定最终的奖补名单及金额;
各区商务部门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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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区商务局 | 82903702 |
江汉区商务局 | 85709724 |
武昌区商务局 | 88930308 |
洪山区商务局 | 87678265 |
硚口区商务局 | 83426525 |
经开区商务局 | 84892986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贸综合协调局 | 65563446 |
汉阳区商务局 | 84468514 |
青山区商务局 | 68868047 |
东西湖区商务局 | 83061270 |
蔡甸区商务局 | 84942713 |
江夏区商务局 | 87960268 |
新洲区商务局 | 86910827 |
黄陂区商务局 | 61000991 |
东湖风景区经济社会发展局 | 86628580 |
1.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不能重复享受奖补资金。受财政下达资金预算控制,超出预算范围内的资金将按照等比例下调,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2.请各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尽早提交网络申请,避免临近截止时限集中提交导致填报信息有误退回后无充足时间再次提交。
3.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有效材料,不能获得奖补资金。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奖补:
(1)企业因开展违法经营活动、未落实食品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处罚的;
(2)列入失信市场主体名单的企业;
(3)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