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那些因为贫困而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治病的公民实施专门的帮助和支持。它通常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主导下,社会广泛参与,通过医疗机构针对贫困人口的患病者实施的恢复其健康、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的救治行为。
医疗救助对象

  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根据身份类别,分类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医疗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城乡特困人员、孤儿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返贫致贫人口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
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其中,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门认定;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医疗救助对象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能够享受哪些保障
基本医保注意保障在对参保居民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的同时,通过全额或定额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确保应保尽保。
一类对象:对个人缴费按100%比例全额资助
二类对象:对个人缴费按不低于90%比例定额资助
提示: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个人缴费按不低于5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大病保险补充保障年度个人自费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12000元,纳入大病保险保障。
一类、二类对象大病保险执行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
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①医疗救助支出范围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
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治疗的费用
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
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②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
符合条件的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各市(州)按不低于50%比例救助。

③住院医疗救助
一类、二类对象:不设置起付标准,对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100%、不低于70%比例救助;
三类、四类对象:起付标准分别按各市(州)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25%左右确定,对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不低于60%、50%比例救助。

④年度医疗救助
限额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共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具体医疗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救助限额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⑤托底保障措施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依申请按不低于50%比例给予倾斜救助。

医疗救助方式
参保缴费资助
对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按相关政策给予资助
医疗费用救助
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含“单独支付”药品)和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相关政策给予救助。医疗费用救助包括基本救助和倾斜救助。
对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前发生的住院等高额医疗费用,按统筹区相关政策给予依申请救助。
如何获得医疗救助
一类、二类对象直接获得医疗救助
三类、四类对象依申请获得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实行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一站式”直接结算。
“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类、二类对象及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规范转诊且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无需缴纳住院押金。
如何申请医后救助
1.申请受理
治疗结束后,由救助对象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亲属、居(村)民委员会向现居住满1年居住地(未满1年的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救助鉴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审批
对公示期无异议的报区医保部门审批,对有异议且经核查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批准救助
区医保部门5个工作日内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审核材料提出审批意见,符合条件批准救助的,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及时给予救助,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救助对象申请医后救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救助对象申请医后救助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社会救助证
(低保证、特困人员供养证、儿童福利证等)
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者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原件(医疗费用票据复印件需由报销的相应部门注明已报销的费用和写上“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务公章的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重症病例或者出院小结
填写《武汉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常见问题解答
哪些人可享受资助参保救助政策?
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低收入困难对象和支出型贫困家庭可享受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哪些救助对象可享受定额资助参保政策?
低收入困难对象和支出型贫困家庭(B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
哪些人可以享受门诊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困难对象、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和支出型贫困家庭因患有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有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办理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审批手续的,可以申请门诊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认定的责任单位有哪些?
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困难对象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由扶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因病致贫对象和区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由街道审核,区医保局审批;支出型贫困家庭由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区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管理。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待遇有哪些?
医疗救助对象因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而产生的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赔付后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进行住院医疗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7万元;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按10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7万元。低收入困难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4万元;对因病致贫救助对象申请救助前12个月内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按照政策规定未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在医疗机构就诊,按照个人负担费用3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原则上只救助一个自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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