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根据身份类别,分类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医疗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其中,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门认定;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医疗救助对象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救助。
①医疗救助支出范围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
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治疗的费用
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
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②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
符合条件的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各市(州)按不低于50%比例救助。
③住院医疗救助
一类、二类对象:不设置起付标准,对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100%、不低于70%比例救助;
三类、四类对象:起付标准分别按各市(州)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25%左右确定,对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不低于60%、50%比例救助。
④年度医疗救助
限额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共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具体医疗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救助限额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⑤托底保障措施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依申请按不低于50%比例给予倾斜救助。
救助对象申请医后救助需要提供如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