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解释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办理条件
常态使用

1.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项目应为保修期满后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

2.物业区域内已开立维修资金账户,且账户内有余额。余额不足或列支范围内有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应明确不足部分的承担主体或补足方案,并承诺实施到位;

3.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按程序公示,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4. 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应急使用

1.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项目应为保修期满后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

2. 物业区域内已开立维修资金账户,且账户内有余额。余额不足或列支范围内有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应明确不足部分的承担主体或补足方案,并承诺实施到位;

3.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①屋面、外墙严重渗漏;②电梯故障;③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④消防设施设备故障;⑤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故障,但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应当由供水企业承担的除外;⑥共用排水设施设备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⑦供配电系统设施设备故障;⑧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其他紧急情况;

4. 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按程序公示;

5. 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第三方监督服务机构。

特别紧急使用

1.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项目应为保修期满后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

2. 物业区域内已开立维修资金账户,且账户内有余额。余额不足或列支范围内有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应明确不足部分的承担主体或补足方案,并承诺实施到位;

3. 发生特别紧急情况,不及时排除险情,将严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4. 现场勘查情况属实;

5. 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第三方监督服务机构。

办理流程
步骤 使用情况
常态使用 应急使用 特别紧急使用

提出方案并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方案,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将使用方案向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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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表决

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组织业主对使用方案进行表决,并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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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备案申请

使用方案通过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相关业主表决结果及其证明、使用方案及预算、施工合同等材料,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使用方案及预算、施工合同、相关专业部门书面鉴定意见或者多方查勘的书面证明文件等材料,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施工方案和工程概算资料向区房管部门提出申请。


预算资金划转

材料齐全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进行备案,并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通知,划转金额不超过预算资金50%。

区房管部门可以先行受理,并在当日会同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勘查。情况属实的,共同形成书面勘查意见材料,区房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拨付首期工程款。

⑤组织实施

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使用方案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

⑥竣工验收

维修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维修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维修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维修单位、第三方监督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工程验收、做好工程造价决算,向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公示7日。

⑦余额拨付申请

工程验收合格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相关材料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拨付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余额的手续。

工程验收合格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相关材料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拨付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余额的手续;

公示期满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相关材料向区房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拨付工程费用余额。

⑧余额划转

材料齐全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余额的通知。

材料齐全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余额的通知。

区房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备案,并据实拨付工程费用余额。

温馨提示:

①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维修和更新、改造部位、工程费用、组织方式、第三方监督服务等内容。

②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选择专户管理银行无偿提供的第三方监督服务机构,也可以自行聘请第三方监督服务机构,其费用计入维修工程成本,可以从维修资金中列支,第三方监督服务的相关事宜应当在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中明确。

③首期拨付金额原则上掌握在预算资金20%,电梯、消防系统等整体更新改造材料采购成本占比较高的,经申请主体书面确认后,可适当放宽首拨比例,最高不超过预算资金的50%。

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 序号 办理地点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1 江岸区二七路342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313室物业监管科
2 江汉区新华路251号一楼物业中心
3 硚口区解放大道213号硚口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房管局229窗口
4 汉阳区四新北路125号汉阳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43-45号综合窗口
5 武昌区临江大道59号政务服务中心附楼302办公室
6 青山区友谊大道1102号
7 洪山区鲁巷卓豹路特一号
8 东西湖区四明路152号301室
9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合中心H409
10 蔡甸区莲花湖大道2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10室
11 江夏大道189号住建局综合楼2号楼维修资金专班
12 黄陂区黄陂大道146号黄陂建设大厦5楼办公室
13 新洲区邾城街衡州大道220号新洲区住建局物业科
14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7号光谷公共服务中心7号楼
15 长江新区汉口北大道208号长江新区管委会住建局物业安全科
联系方式
单位 联系电话
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027-85483393
各区房管部门
物业管理部门
江岸区 027-82836422
江汉区 027-85721924
硚口区 027-83888654
汉阳区 027-84769126
武昌区 027-88868037
青山区 027-86342903
洪山区 027-87525426
经开区(汉南区) 027-84212016
东湖高新区 027-52100253
东湖风景区 027-86779130
东西湖区 027-83897102
蔡甸区 027-84949616
江夏区 027-81815023
黄陂区 027-85958500
新洲区 027-89357187
长江新区 027-85998510
相关政策
常见问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谁所有?

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来源: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哪些?

(一)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

(二)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三)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者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

(四)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者脱落,或者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者霉变;

(五)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

(六)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七)公共区域门窗或者窗纱破损的;

(八)住宅共用部位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来源: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哪些?

(一)电梯及主要部件的维修或者更换;

(二)避雷设施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

(三)监控设施、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者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的;

(四)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排水管道漏水、锈蚀严重,排污泵锈蚀或者其他设备损坏的;

(五)水箱、泵房等二次供水设施损坏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但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应当由供水企业承担的除外;

(六)住宅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来源: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不需经列支范围内“双2/3”以上业主表决,“双1/2”以上业主同意的紧急情况有哪些?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屋面、外墙严重渗漏;

2.电梯故障;

3.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

4.消防设施设备故障;

5.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故障,但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应当由供水企业承担的除外;

6.共用排水设施设备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

7.供配电系统设施设备故障;

8.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其他紧急情况。

(来源: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维修资金使用表决方式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应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为了提高表决效率,鼓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就维修资金使用等问题约定以下表决方式:

1.委托表决:业主将一定时期、一定额度内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的表决权,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行使;

2.集合表决:业主大会对特定范围内的维修资金的使用事项,采取一次性集合表决通过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分批使用;

3.默认表决:业主大会约定将未参与投票的业主视为同意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相应投票权数计入已投的赞成票;

4.异议表决:在维修资金使用事项中,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来源: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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