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没有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省人社厅在2018年已书面通知我局不能受理公务员及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 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 1 号),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残抚恤工作分别由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