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托底保障工作,按时完成2019年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的目标任务,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因素,本着托底线、可持续的原则,我市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19〕13号) (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3个方面内容,具体为:
(一)关于提标幅度。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15元提高至7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80元提高至635元。
2.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至1200元;城市特困人员(含长期滞留救助管理站流浪乞讨人员)、城市散居孤儿以及农村散居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430元、1430元、1100元统一提高至1560元;集中养育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2300元提高至2500元。
3.符合40%救济的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不符合40%救济的60年代精减退职困难老职工和国民党宽释人员的救济标准由每人每月580元提高至635元。
(二)关于执行时间。
新的标准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三)关于资金保障。
1.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政部盘活存量资金要求,今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提标新增支出,由区财政统筹使用各级财政安排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支付,其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存量的区,按照盘活存量资金要求,首先使用存量资金。
2.城市特困人员(含长期滞留救助管理站流浪乞讨人员)提标新增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
3.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国民党宽释人员救济所需资金,按照原有资金渠道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