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制定《方案》?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市政府采取了严格机动车环保准入、加强在用车排气污染监管、淘汰黄标车、推广新能源汽车和升级油品等一系列措施,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根据2018年调查统计,全市重型柴油货车保有量在全市汽车保有量中的占比虽然不大,其氮氧化物排放在全市汽车排放总量的占比却接近一半,因此,对于数量少、排污大的老旧重型柴油货车进行综合整治,鼓励淘汰和深度治理,减少其数量、使用强度和排放总量是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为贯彻落实2018年市人民政府第53此常务会议决定及《武汉市2018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中研究制定以奖代补政策开展重型柴油车尾气治理的有关要求,市城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应形成一股合力共同负责督促柴油车尾气治理工作的开展,同时制定的《方案》为进一步强化重型柴油车排气污染防治,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确保柴油车排气污染防治举措可操作且有力度,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二、《方案》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一)奖补车辆范围:
1.总质量≥12000kg,具有载货功能的本市籍柴油车;
2.车辆注册登记时间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符合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3.按本方案加装尾气净化装置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验收合格。
(二)上述车辆中属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奖补范围:
1.危险品运输车辆;
2.各级财政供养车辆;
3.已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或剩余使用年限不足3年(含)的车辆;
4.机动车使用状态不正常(指查封,被盗抢,事故未处理,暂扣,锁定,公告牌证作废等情形)的车辆。
三、《方案》最终的治理目标是什么?
(一)治理技术及维护服务
对重型柴油货车加装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治理柴油车尾气中的颗粒物及氮氧化物,配套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保障不少于3年的设备质保和免费维保服务。
(二)验收标准
治理后车辆排放应符合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布的《在用柴油车排放污染治理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的“车辆排放污染治理后验收要求”,实时排放监控监测的氮氧化物去除率不低于50%;车主及供应商应按《指南》中“车辆排放污染治理后维护保养要求”保障维护保养。详细的验收标准及氮氧化物去除率的计算方法以《重型柴油车尾气净化治理技术条件》为准,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公安交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和市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四、各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职责分别是什么?
《方案》首先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在重型柴油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应组织开展重型柴油货车的治理工作,建立治理车辆信息库,同时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签订委托治理合同(协议),并建立对治理车辆的审核、验收及资金核发工作,保障资金顺利发放。
其次明确了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城管委、市城建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交管局、市财政局的职责。重型柴油货车尾气治理工作复杂,涉及的部门职责各不相同,具体而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柴油车治理的技术工作,组织开展供应商技术资质的招标工作,检查供应商技术服务质量,组织协调处理车辆治理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并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柴油货车信息库,建立治理后车辆的在线监控管理平台;市交通运输委、市城管委、市城建委、市公安交管局负责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全市重型柴油车营运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运输车辆信息库并适时更新,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未达到环保要求的车辆进行整改,保障尾气净化装置正常使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地治理设备生产单位加强质量监管,组织查处生产领域治理设备质量问题,并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参与相关技术标准、技术需求的编制。
五、针对供应商有哪些具体要求?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行为。
(二)应严格按本方案的要求和招投标文件内容开展治理工作,不得强制要求车主购买超过市场价格的车用尿素。
(三)应按要求对拟治理车辆进行初始检测,核查车辆是否符合《指南》中“适用条件”和奖补条件,为车主提供良好服务。
(四)应与区人民政府签订委托合同(协议)、与车主签订治理合同,保障设备的质量、车辆的安全性能、排放效果和治理后的维保等工作。
(五)对违反本方案要求或违规操作的供应商,由此产生的不合理治理费用及对车主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对扰乱市场秩序的,取消供应商资格。
六、资金的来源和核发方式是什么?
(一)资金来源:补助资金由各区财政资金全额承担,市财政按实际核发补助总额的20%对各区予以奖励,对符合奖补条件的,应按与供应商签订的委托合同(协议)及时足额核发补贴,对连续稳定达标运行时间满一年的,向市财政部门集中申报奖励资金。
(二)核发方式:各区负责资金核发工作。由供应商按实际完成和验收情况,建立“一车一档”,向车辆注册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申请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