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印发了《武汉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措施》(武政〔2020〕16号)(以下简称《保障措施》),现解读如下:
一、《保障措施》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统一部署,2018年10月9日起,公安消防部队全部退出现役,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中办和国办印发的《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明确,建立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荣誉体系,消防救援人员继续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各项优待,以政治上的特殊关怀激励广大消防救援人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建立符合消防救援职业特点的保障机制,按照消防救援工作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意见,调整完善财政保障机制,保持转制后消防救援人员现有待遇水平,实行与其职务职级序列相衔接、符合其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政策。
二、《保障措施》制定的依据有哪些?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
(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1号)
(三)省民政厅《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民政函〔2014〕559号)
(四)武汉支队、市教育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全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武消〔2020〕9号)
三、《保障措施》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保障措施》分为职业荣誉保障、生活待遇保障、社会优待保障、财政预算保障四个部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职业荣誉保障措施。明确了消防救援人员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按规定享有军人烈士遗属的各种荣誉和待遇;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先进典型表彰奖励事项(按有关规定)纳入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地方双拥共建工作。
(二)关于生活待遇保障措施。明确了消防救援人员的伤亡抚恤优待、工资待遇、住房待遇以及建立消防救援人员伤亡附加保险制度,民政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继续参照现役军人相关保障政策为消防救援人员办理相关业务。
(三)关于社会优待保障措施。明确了消防救援人员在交通出行、医疗救治、子女教育、落户随迁以及参观由政府定价的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和风景名胜区享受的优先优待政策。
(四)关于财政预算保障措施。明确了消防救援队伍保障经费除中央财政保障部分外,政策规定需地方负担的由各级财政分级保障,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列为同级财政一级预算单位;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分级保障,实行差异化薪资制度,统筹进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