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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和《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政策解读

来源: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1-18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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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在2020年底前实现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创新监管理念方式,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同年8月,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9﹞19号),进一步明确了工作举措及责任部门。

2019年10月,国务院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第五十四条明确“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进行,并要求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2020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印发了《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从国家部委层面规定了发起联合抽查的16个部门、35个领域和74个事项。

2020年10月,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5号),并以附件方式公布了《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省级清单》”)。

当前,市委、市政府已作出推进武汉疫后重振、浴火重生的战略部署,并要求各级各部门弘扬服务市场主体“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精神,打造营商环境金字招牌,对我市出台相关制度性文件,确定联合抽查领域及事项,全面推动落实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提出了更加紧迫、更高标准的要求。

二、重点内容

(一)《联合抽查办法》主要内容。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原则要求,认真梳理总结2017年以来市、区两级探索开展134次部门联合抽查检查的相关经验,从操作层面进一步细化了《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制度性设计,形成我市的《联合抽查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规定了总体工作要求。明确了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目的依据、制度概念、适用范围、实施原则、职责分工等内容。

二是完善了联合抽查机制。明确了平台建设、清单管理、年度抽查计划制定等规范性要求,从实施主体、制定计划、抽取名单、实施检查、检查规范、检查结果录入与公示、检查结果运用等七个方面,规定了部门联合抽查的操作流程。

三是加强了有关工作保障。明确了结果公示、数据共享、后续问题处理等内容,并要求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绩效考评,同时明确了问责、免责情形。

(二)《联合抽查清单》主要内容。《联合抽查清单》共计73个抽查事项、涵盖35个抽查领域、涉及21个市级部门,在参照《省级清单》确定的抽查领域、抽查事项基础上,结合职责职能实际,对抽查事项的发起部门和具体配合部门逐项进行明确。

三、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武汉实际。在全面贯彻上级部署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市级部门职责调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监管执法力量下沉等现状,对鼓励拓宽联合抽查范围、委托实施检查、抽查结果公示渠道等内容,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细化完善。

二是突出部门协同。强化了部门联合抽查发起单位的主体作用,建立部门间联合抽查会商机制,并通过制定年度部门联合抽查计划予以确认,在制度层面保障程序规范、监管留痕、责任可追溯。

三是突出结果运用。抽查检查结果除按照规定通过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多渠道公示外,要求加强部门间结果互认互用,对发现的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四、办事指引

(一)什么是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答:本办法所称的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承担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各有关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依据全市统一制定的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协商制定联合抽查计划,由发起部门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配合部门在各自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多个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抽查事项,原则上共同一次性完成检查,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检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二)实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哪些好处?

答: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动各部门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规范监管和执法行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切实弘扬“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精神,优化营商环境。

(三)怎么确定检查对象?

答:检查对象由联合抽查发起部门负责通过双随机监管平台统一随机抽取,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

(四)怎么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答:联合抽查发起部门按照工作需求确定抽查人员组数和成员数量,随机产生抽查小组组长,各配合部门分别依托双随机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五)抽查内容有哪些?

答:对检查对象实施抽查,检查事项严格按照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执行,市、区两级部门执行市级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鼓励市、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将更多事项和部门纳入联合抽查范围,事项调整需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检查结果是否公开?

答:联合抽查小组组长应当在完成检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主或者指定专人通过双随机监管平台录入抽查检查结果。

抽查检查结果应当通过各级政府、行政机关门户网站、信用主题网站或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推送。对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还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记于市场主体名下。

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另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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