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武汉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作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工作规程》?
答: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点工作。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减证便民”行动的具体措施,对于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工作规程》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告知承诺的具体操作,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切实减少“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着力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充分释放发展活力。
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工作规程》在对证明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明确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适用于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同时,明确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以及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好处有哪些?
答: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好处,一是不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行业主管部门事后核查即可;二是方便申请人减少办事环节,审批部门可以在审查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相关证件由审批机关依法定程序送达申请人。
四、实施告知承诺制的主要流程有哪些?
答:《工作规程》的要求,实施告知承诺制的主要流程是:(一)审批部门告知。由审批部门主动向申请人告知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应当履行接受事中事后监管的义务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式、内容等。(二)申请人承诺。由申请人确认和承诺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已经知晓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满足审批部门告知的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三)审查审批。审批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和告知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后,应当审查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对符合告知承诺及规定审批条件的,可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相关行政审批证件按照规定程序依法送达申请人。
五、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只能通过告知承诺方式进行?
答: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按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审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按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审批。此外,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但其承诺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改由一般程序申办。
六、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
答: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申请人停止从事该审批事项的相关活动,并要求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核查或者监管结果及处理建议推送至作出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依法终止办理、撤销审批决定。构成违法的,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对申请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审批部门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及时将申请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行为列入诚信档案,并推送至市信用平台。申请人失信情节严重的,由审批部门按照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标准列入“失信黑名单”,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同时应终止该申请人在办的其他承诺审批事项。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存在失信情形的,应将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推送至作出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依法调整已作出的审批结果。
八、审批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告知承诺制时违反规定如何处理?
答:审批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告知承诺制,发生申请人愿意承诺而拒绝申请人承诺,未按照本规程规定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等情形的,明确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