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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承诺可开工”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2-08-24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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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20年,为加快疫后经济恢复与发展,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武政规【2020】6号)(以下简称6号文)要求,我市启动了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可开工”制度试点工作。试点期间,该文件为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目前,6号文有效期已经届满,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4号)等文件要求,助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提速,实现“多证齐发”的工作目标,我市研究起草并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承诺可开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起草过程

在《意见》起草过程中,我市对6号文的整体实施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对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告知承诺制改革要求进行了全面梳理,征询了市直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最终形成《意见》并按法定程序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5部分,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承诺可开工”的范围、条件、流程要求,细化了各部门在推行“承诺可开工”制度中的主要职责、监管责任及工作要求。

(一)实施范围及条件。一是本市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内的工业项目,城市重点功能区内的公共建筑项目,以及重点招商的产业项目,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可适用“承诺可开工”制度。二是确定对符合条件项目,在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报建资料后,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不再对项目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三是分别从项目落地、土地权属、信用管理三个方面提出具体适用条件,包括产业政策、生态环保、工程安全、补偿安置、信用记录等。

(二)工作职责。各区政府要确定本区推行“承诺可开工”制度的牵头单位,为企业指定服务机构并负责衔接相关部门提供全流程服务。市区职能部门要及时针对建设项目情况提出技术、政策、监管、资金保障等要求,并按要求开展审批工作。

(三)实施流程。《意见》梳理确定了4项具体办理程序。一是由牵头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申请,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项目是否可适用“承诺可开工”制度进行认定。二是由牵头单位组织相关部门拟定该项目的综合要求清单,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三是建设单位按照清单开展前期工作、作出承诺并提交相关材料。四是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资料进行核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办理涉及工程项目建设的相关审批手续。

(四)监管方式。为防止虚假承诺、承诺不兑现等行为,《意见》要求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 “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切实提升监管范围和效率。在监管责任方面,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管工作。

(五)工作要求。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突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牵头单位在统筹推进“承诺可开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提出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组织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要求。二是压实主体责任,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区、本部门落实“承诺可开工”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确保项目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三是实行市区联动,对于项目审批事项涉及市、区两级权限的,要求按照首问负责、市区联动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四是发挥宣传引导作用,要求各部门加强制度宣传,积极推动“承诺可开工”改革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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