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告》《市人民政府关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策解读

来源:武汉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4-03-23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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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理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湖北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实施方案》精神、省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的要求,以及涉及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的工作要求,加强更高水平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维护法制统一,我市组织了本次清理工作。

二、清理的过程

收到省、市相关清理工作通知后,市司法局高度重视,立即精心组织落实。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和“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市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市司法局对市各单位清理意见进行复核。就清理出来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充分征求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并严格履行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从而形成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三、清理的结果

本次清理工作的范围是市政府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包括继续有效、集中修改、宣布废止三种情形。

(一)关于《通告》的主要内容。决定保留114件文件继续有效,并按以下三种方式处理:一是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原文件有效期,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二是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重新公布,并重新计算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三是对部分涉及调整行政区划、改革或者其他需要长期施行的政策措施的文件,规定长期有效。

(二)关于《决定》的主要内容。《决定》集中修改和宣布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共9件,修改3件、宣布废止6件。修改和废止的理由主要是:与当前上位政策文件相违背、不适应现实工作需要或者阶段性任务已完成等。

四、长期有效的适用范围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规范性文件需要长期执行的,应当予以明确标注”的适用范围,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市政府对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只有涉及调整行政区划、执法体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才能规定长期有效;二是确有必要规定长期有效的文件,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间隔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根据评估意见按照《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予以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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