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作为《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8〕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的修订与完善,旨在提供更有效、更便捷的民生政策,有效解决增设电梯工作中居民意见统一难、资金筹集难、群众办事难等问题。本《指导意见》增补了征询业主意见、各单位职责和分工、市场化运作、新材料和新技术应用等;修改优化了增设电梯的意见征询、申请条件、签订协议、编制规划方案、公示规划方案、施工管理、使用维护管理以及财政补贴等。《指导意见》共分为6节,第一节为适用范围;第二节为工作原则及要求;第三节为增设电梯的实施步骤;第四节为增设电梯的资金筹集;第五节为责任分工;第六节为其他事项。
一、适用范围。为提高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惠民范围和推进力度,规定了《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为全市域。
二、工作原则及要求。规定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工作原则、机制及要求。《指导意见》规定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社区主导、政府扶持、多方协同的原则;实行基层自治、高效便民、联合审查、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既充分尊重了业主意愿,又发挥了政府协调服务职能,坚持依法监管和保障安全实施,通过多方努力共同促进武汉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进程。并从城乡规划、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产权登记等方面对增设电梯需要满足的各类情况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增设电梯的实施步骤。《指导意见》将增设电梯的全过程分为征询业主意见、提出申请并开展可行性分析、签订协议书、编制规划方案、公示规划方案、申请审查方案、部门联合审查、施工管理、使用维护管理等9个步骤,对每个步骤的具体内容、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征询业主意见。有增设电梯意愿的业主,“一户即可”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增设电梯需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业主就是否增设电梯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按照《民法典》第278条规定,有增设电梯意愿的业主,应当就是否增设电梯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申请增设电梯。增设电梯拟占用非本单元业主专有部分的(公共通道、绿化等),还应当征得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由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达成一致后,本单元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即是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负责做好意见统一、资金筹集、协议书签订、设计委托、工程建设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还可以委托部分业主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信誉良好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上述工作。
(二)提出申请并开展可行性分析。在本单元及相关业主表决通过后,实施主体准备好相关资料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增设电梯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收到的申请资料报所在区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开展现场踏勘,并在指定工作日内出具是否能增设电梯的可行性意见,将意见转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可行性分析意见告知实施主体。
(三)签订协议书。实施主体应当就增设电梯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增设电梯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内容,但不限于本《指导意见》指定的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超出指定的内容。
(四)编制规划方案。规定了实施主体编制规划方案前所需的主要资料以及资料不全或不符时的解决路径,明确了增设电梯规划方案成果内容。
(五)公示规划方案。按照城乡规划实施公示制度,既有住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增设电梯相关文件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公示期间,增设电梯相关利害关系人实名提出增设电梯影响通风、采光、通行或其他民事权益等异议的书面材料,首先由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当事人协调。同时还明确若通过居民自行协商或政府搭建的平台仍无法解决的,可通过第三方委托来进行调解或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等。同时鼓励各区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增设电梯提供便利。
(六)申请审查方案。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所有审查事项由各区行政审批部门采用“一窗受理”的方式统一受理。各区行政审批部门还应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事项的转办、分办和督办。
(七)部门联合审查。各区行政审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增设电梯规划方案开展联合审查。经联合审查同意的,实施主体委托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应按照建设部门相关要求在“湖北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中上传全部施工图,不强制实行施工图审查。经联合审查有意见的,实施主体应先按照修改意见对增设电梯规划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再行进行联合审查及后序手续。
(八)施工管理。增设电梯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市场监督部门的要求办理施工、监督登记、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九)使用维护管理。实施主体应按照《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电梯的使用登记和维护管理责任主体。确定电梯维保费用的出资方式。
四、增设电梯的资金筹集。规定了资金筹集的方式、财政补贴资金的标准以及拨付与领取程序。
(一)资金筹集方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费用以业主自筹为主,业主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个人实际出资的增设电梯费用。同时也可以由其他社会组织来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二)财政补贴资金。明确了非由行政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管理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资金的标准和使用方式,市区两级财政资金使用方法等。
(三)补贴资金的拨付与领取。规定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与领取的具体领取程序由市直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精简领取流程的原则,另行制定。
五、责任分工。对市级相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的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
六、其他事项。
(一)为了解决居民资金筹集困难等问题,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运作模式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同时鼓励在增设电梯工作中,推广应用成熟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及其附属设施不办理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