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2年8月以来,民航局下发《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核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遮蔽原则应用指南》等3部规章,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建设项目的净空审核流程、临时障碍物的管控等方面提出新的管理要求。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武汉天河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武政规〔2019〕8号)已于2024年4月20日过期。为解决武汉市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营造良好的净空和电磁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由武汉市交通运输局、天河机场公司代拟,制定印发本《办法》。
二、制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7号)、《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文件精神。
三、制定过程
2024年5月,武汉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武汉天河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机场公司)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起草了《办法(初稿)》,挂网进行30天的公开征求意见,经专家论证、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集体研究,修改形成《办法(送审稿)》;7月18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办法》进行研究,并基本通过;10月15日,修改完善后的《办法》通过市司法局法制审核;11月15日,市政府再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调整完善后,《办法》于2025年1月3日经市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净空保护、电磁环境保护、附则等4个部分。
(一)总则部分。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法定划分标准;明确了应急、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公安、无线电管理以及民航湖北监管局、民航湖北空管分局、机场公司等部门的职责,并要求交通运输、住房和城市更新、城管执法、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园林林业、气象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净空安全保护工作。
(二)净空保护部分。明确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具体边界,设定净空保护区内禁止行为事项,拟建建(构)筑物净空审核情形,机场邻近区域施工以及净空保护区内施工的临时机械要求,空飘物管理及应急事件处置要求。
(三)电磁环境保护部分。明确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具体边界,电磁环境保护区内不得妨碍民航无线电专用频率和干扰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的要求;电磁环境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的6种活动情形,需进行净空审核的8种影响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情形。
(四)附则部分。明确本办法生效时间和有效期。
五、发文形式和公开方式
《办法》以市政府文件印发,主动公开。具体由武汉市交通运输局市民航办公室负责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