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制定《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切实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09号)要求,重新制定了《意见》。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有哪些?
《意见》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也可按照规定申请登记发证:
1.原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进城落户的;
2.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
3.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或者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
三、登记面积标准及处理方式如何?
《意见》规定,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登记时,面积标准范围内的,1987年1月1日前建成的,在未改扩建的前提下,符合规定的,按照实际面积予以登记;1987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29日期间建成的,按照每户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总层数不得超过3层,具体按照《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确定;2020年5月29日后新建的,严格按照审批面积登记。超出面积标准范围的,不予登记。
四、“一户多宅”如何处理?
《意见》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的,由其自行选择户籍所在地的一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通过继承等受法律保护方式合法取得多处宅基地的,不受“一户一宅”限制。
符合分户条件未单独立户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后按照分户后标准予以确权登记。
五、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权源是如何认定?
《意见》规定,对于无权源材料或无权源材料不全的宅基地,采用“集体经济组织收集材料并认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的简化程序认定。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行政村为单位,收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所有权认定相关材料并确认,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可以予以认定的,报区人民政府签署认定意见。
六、关于办理登记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意见》规定,要求严格按照申请、审核公告、登簿发证流程办理登记,并明确了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权源材料等必要资料。对权属有争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不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