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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45号)精神,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我市对2010年以前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再次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2001〕58号)等10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4〕36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具体目录附后)。

特此通告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废止和失效的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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