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涉及财政专项资金文件的通告》(武政规[2016]23号),本文件失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支持我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支持我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水平,提高“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能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加快科技进步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武发〔2012〕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武政〔2010〕6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2008〕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我市现代都市农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有关补贴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转型升级为目标,以农业规模化、区域化、集约化、产业化、生态化为主攻方向,加强政策引导,实施项目聚焦,充分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农业,促进农业龙头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农业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菜篮子”产品市场保障能力和农业市场竞争力不断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规划先导。项目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城市中长期发展规划、现代都市农业发展规划等规划和“三区”(即:适度发展区、限制发展区、禁止发展区)划定的有关规定。
(二)集中连片。项目必须按照产业集中、区域集中、统一标准、统一布局、分步实施的要求进行建设,确保农业基地建设项目向示范片(带)集中,农产品加工项目向园区集中。
(三)突出重点。项目安排要围绕市委、市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工作推进,突出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建设、中部种都打造、农业产业链建设等内容。
(四)示范带动。项目必须在农业科技推广、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机械和农业设施应用、“两型”农业建设等方面具有先进性,能够带动产业升级和农民增收。
(五)充分放大。项目要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通过财政资金的撬动,引导信贷、社会资金投入农业建设,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和农民投入相结合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三、扶持对象、条件和补贴标准
重点扶持本市范围内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科技示范户等。有关项目申报条件和补贴标准如下:
(一)种子种苗类
1.蔬菜(瓜类)工厂化育苗
(1)建设规模:建设面积在200亩以上,其中,连栋大棚不少于100亩。
(2)区域布局:在每个新城区重点支持建设1—2个育苗中心。育苗中心以瓜菜育苗为主,兼顾其他产业,周年生产。
(3)补贴标准:育苗连栋大棚按照不超过生产性建设总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
2.水产种苗
(1)建设规模:建设面积达100亩以上,有效孵化容积达300立方米以上。年繁育量达到以下条件之一:①鳜鱼、胭脂鱼鱼苗在1000万尾以上;②其他名特优新苗种鱼苗在1亿尾以上;③甲壳类幼体在1000万只以上。
(2)区域布局:位于武汉绕城公路以外,非湖汊及湿地保护范围。重点建设区域为:江夏区梁子湖、鲁湖、斧头湖区域,新洲区涨渡湖、武湖片带,黄陂区武湖、童家湖及滠水片带,蔡甸区西部东荆河及索子长河沿线,东西湖区西北片带,汉南区湘口街、东荆街片带。繁育应当实施生态化生产,苗种场管理及苗种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3)补贴标准:按照不超过项目生产性设施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
3.种猪养殖小区
(1)建设规模:小区(场)占地不得少于80亩,建成后具备出栏种猪1万头规模以上的生产能力。
(2)区域布局:位于武汉绕城公路以外,以黄陂区王家河、六指、李集、罗汉、蔡榨,江夏区乌龙泉、山坡、舒安,汉南区银莲湖、邓南、东城垸等区域为主。建设区域保证30年内不被其他建设项目征(占)用。项目建设所用地须经当地土地、环保主管部门许可,并办理非基本农田证明、环评报告,小区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3)补贴标准:对新建的年出栏达到1—5万头的生猪原种场、扩繁场,按照每1万头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贴100万元。
4.种禽(鸡、鸭)养殖小区
(1)建设规模:小区(场)占地不得少于80亩,建成后具备年存笼规模5万套以上的生产能力。
(2)区域布局:位于武汉绕城公路以外。种鸡布局在江夏区南部,黄陂区黄孝公路沿线和六指区域,新洲区凤凰、三店、徐古区域;种鸭布局在武汉绕城公路以外。建设区域要保证30年内不被其他建设项目征(占)用。项目建设所用地须经当地土地、环保主管部门许可,并办理非基本农田证明、环评报告。废弃物采取垫料吸附模式、有机肥生产模式进行处理。
(3)补贴标准:对新建的祖代种禽存笼规模达到1万套的,按照每万套3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父母代种禽存笼规模达到5万套的,按照每万套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5.制种基地
在我市基本农田范围内建立的瓜菜、水稻、油菜、玉米等制种基地,且规模在1000亩以上的,对供水、供电、道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每亩500元给予补贴。其中,近3年内支持过的项目不重复支持。
(二)“菜篮子”生产基地、畜牧小区、农业设施类
1.蔬菜基地
(1)建设规模:企业蔬菜基地规模在1000亩以上;专业合作社蔬菜基地规模在500亩以上。
(2)区域布局:项目选址必须位于我市蔬菜基地规划区域内,30年内不被其他建设项目征(占)用。每个新城区重点建设2—3个蔬菜生产片(带)。江夏区重点建设107国道沿线和武嘉公路金口以南沿线(含法泗)片(带);蔡甸区重点建设318国道沿线和张湾街片(带);黄陂区重点建设滠水河以东沿线和黄孝河沿线片(带);新洲区重点建设沿“一轴两翼”片(带),即以刘大路、凤刘路为主轴,以三店以及陈李路、孔埠、李集为两翼;东西湖区重点建设西北片(带);汉南区重点建设汉洪高速沿线片(带)。
(3)补贴标准:主要补贴蔬菜基地内供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其中,标准化蔬菜基地按照1500元/亩给予补贴,水生菜基地按照1000元/亩给予补贴。
2.食用菌基地
(1)建设规模:工厂化生产小区: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占地在50亩以上,菇房达5000平方米以上。标准化园艺设施生产小区: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占地在100亩以上,菇房达6000平方米以上。小区建设符合生态、环保要求。
(2)区域布局。新洲区以徐古区域为核心产区,向辛冲、旧街、潘塘、凤凰、三店等区域辐射;黄陂区以四季美农贸城为依托,以六指片区为重点;江夏区以107国道沿线为主,五里界、纸坊、郑店等区域为重点;蔡甸区以索河镇为重点;东西湖区以走马岭、辛安渡农场为重点。
(3)补贴标准:对供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及生产设施投资按照不超过总投资的10%给予补贴。
3.水产基地
(1)建设规模:面积达1000亩以上。
(2)区域布局:位于武汉绕城公路以外,非湖汊及湿地保护范围,30年内不被其他建设项目征(占)用。重点建设江夏区梁子湖、鲁湖、斧头湖区域,新洲区涨渡湖、武湖区域,黄陂区环武湖、环童家湖及滠水沿线片(带),蔡甸区西部东荆河及索子长河沿线区域;东西湖区西北片(带);汉南区湘口街、东荆街片(带)。
(3)补贴标准:主要补贴水产基地内新建项目的基础工程及供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标准为1000元/亩。
4.奶牛养殖小区
(1)建设规模:小区(场)占地不得少于80亩,建成后存栏规模达到1000头。
(2)区域布局:选址必须位于武汉绕城公路以外,重点发展黄陂区黄孝公路沿线,东西湖新沟、辛安渡、东山等农场和蔡甸区常福区域。养殖小区与相邻养殖小区直线距离必须在3公里以上。建设区域30年内不被其他建设项目征(占)用。项目建设用地须经当地土地、环保主管部门许可,并办理非基本农田证明、环评报告,小区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3)补贴标准:对新建养殖小区的供水、供电、道路、治污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按照每1000头给予补贴资金100万元。
5.蛋鸡养殖小区
(1)建设规模:小区(场)占地不得少于80亩,建成后具备年存笼规模10万只的生产能力。
(2)区域布局:选址必须位于武汉绕城公路以外,重点发展新洲区李集、凤凰、三店、汪集、仓埠、旧街、徐古等区域。建设区域30年内不被其他建设项目征(占)用。项目建设用地须经当地土地、环保主管部门许可,并办理非基本农田证明、环评报告,小区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3)补贴标准:对新建年存笼10万只以上的蛋鸡养殖小区,按照每10万只给予补贴资金100万元。
6.连栋大棚
(1)建设规模:建设面积在100亩以上。
(2)区域布局:在每个新城区布局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内,建设以瓜菜种植为主的连栋大棚,实施周年生产。
(3)补贴标准:连栋大棚按照不超过生产性建设总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
7.钢架大棚
(1)建设规模:农业企业钢架大棚面积在200亩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钢架大棚面积在100亩以上。
(2)区域布局:围绕“菜篮子”工程建设基地进行布局。钢架大棚的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按照国家和相关部门制订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3)补贴标准:钢架大棚按照每亩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8.喷滴灌设施
(1)建设规模:农业企业喷滴灌设施面积在1000亩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喷滴灌设施面积在500亩以上。
(2)区域布局:围绕“菜篮子”工程建设基地进行布局。节水灌溉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按照国家和相关部门制订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3)补贴标准:按照每亩8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农产品加工类
项目申报主体为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市级以上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并重点向农产品加工园区企业、农业上市后备企业倾斜。资金使用范围是: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建的供水、供电、道路、厂房等基础设施和环保设施,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以及在原料基地建设中帮助农民进行新品种改良和推广、技术培训、生产资料购买等方面的投入,给予补贴。其中,近3年内已支持过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
1.综合类加工项目。年度内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且为当年已开工建设或者当年内可完工的农产品加工建设项目,中央、省、市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0%。
2.禽蛋加工类项目。家禽加工项目年设计生产能力应当在1万吨以上,补贴标准为每万吨一次性补贴200万元;禽蛋加工项目年设计生产能力应在1万吨以上,补贴标准为每万吨一次性补贴150万元。
3.水产加工类项目。水产品加工企业年加工转化水产品总量在2000吨以上,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0%进行补贴。
(四)其他类
1.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蔬菜产地批发市场、蔬菜产地冷链系统、蔬菜产销直供、农机全程机械化、家庭农场、扶贫开发项目、循环农业、有机肥、秸杆气化、乡村休闲游、农业科技推广、农技基层推广体系、农业科技示范户、农业培训、大中型沼气和太阳能利用等涉农项目补贴政策,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比照2011年的政策执行。
2.对农业上市后备企业,除享受市、区政府及开发区已有奖励政策外,对与中介机构签订工作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经湖北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通过湖北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中国证监会已正式受理其首发申请材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在境外主板市场上市的农业后备企业,参照此规定执行。
3.对安排我市的中央和省级项目,要求地方资金配套的,按照其规定落实市、区配套资金。
四、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市农业局、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指南向区农业部门(含畜牧、水产、农机、经管、扶贫、能源,下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和填写项目建议书(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由区农业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区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意见。审核通过后,由区农业部门、区财政部门联合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申报。
(二)审批程序。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受理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项目安排意见和建议,报分管市领导同志审定后,再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三)监督管理。市农业部门负责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区农业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项目竣工后,由区农业部门和区财政部门组织区级验收,在此基础上,再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经市级验收合格后,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共同形成市级验收报告,并呈送分管市领导同志审阅。
五、有关要求
(一)各区要大力引进项目业主,积极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引导其积极参与我市现代都市农业建设,推进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每年年初根据当年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联合发布“菜篮子”工程建设和农业产业化项目指南,年度扶持数量、申报形式、实际补贴额度按照该项目指南执行。要按照年初下达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贫困老区建设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二)各区农业、财政部门要按照项目指南要求,及时组织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并把好项目初审关。对市级批复下达的建设项目,各区要严格项目管理程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实现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三)项目计划下达后,自文件送达起半年内不实施的农业建设项目,取消项目计划;已给予扶持的项目,如果停产或变更用途,原则上不再安排同类项目,确需安排的,在安排资金上扣除原有财政补贴金额。对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四)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我市以前制定的有关支持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五)本实施意见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执行。
武汉市农业局
武汉市财政局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