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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的通告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的通告

武政规〔2012〕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的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和《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21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三环线以内,以及三环线以外的住宅小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风景区等周边500米以内的区域,不得新设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

但是,城市重要交通和基础设施、急需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重要工程建设项目等确需在项目用地范围内临时设置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并设置临时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临时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在项目竣工时应当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照违法建设处理。

二、在三环线以外设置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项目备案或者核准、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施工许可等手续。

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环保、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单位要结合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建设的特点,依照相关规定明确审批程序和审批条件。

三、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建设环保、节能型生产站点。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相应的资质,方可从事生产经营。

五、现有的已取得相应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应当按照“粉尘全收集,污水零排放,车辆无漏洒,噪声达标排放,场区干净整洁”的标准进行整治。

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环保、城管、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开展整治情况进行验收。验收达标的方可继续生产经营;验收不达标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依法责令其关闭。

现有未取得相应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六、预拌混凝土运输单位应当使用混凝土搅拌车密闭运输,并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渗漏、防扬散、防噪音等污染防治措施。

七、新(改、扩)建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对违法建设、生产和经营的,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职责分工进行查处: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生产经营的,以及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使用无资质企业(含站点)生产的混凝土的,由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据《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等规定予以查处。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由国土规划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规等相关规定责令退回土地并予以处罚。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未按照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由城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的,以及生产过程中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地方标准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城乡建设、城管、工商、环保、公安等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力量加强巡查,发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及时依法查处。相关执法部门和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建设、生产、经营行为的检查,及时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八、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应当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9月30日


正文:ggF201217.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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