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武政规〔201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本市201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和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安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2013年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和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除春节期间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除春节期间外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所在区域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2013年春节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2013年2月9日(腊月二十九)上午8时至2月10日(正月初一)晚12时;2013年2月11日(正月初二)至2月24日(正月十五)每日上午8时至晚12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2013年春节期间零售的烟花爆竹,由市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按照《武汉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统一配送至各零售经营网点。配送时间为2013年1月29日至2013年2月24日。零售时间为2013年2月5日至2013年2月24日。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武汉市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严禁无证(照)销售烟花爆竹。严禁以倒卖、出租等形式非法转让零售经营许可证(照)。
零售经营网点销售烟花爆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码标价。严禁销售未张贴市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专用标志的烟花爆竹。
零售时间截止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和与市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要求,对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及时封存,安全存放,交由市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统一回收,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及时清理经营场所。市供销合作总社应当督促市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自2013年2月25日起3至5日内将各零售经营网点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安全回收。
四、禁止运输、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1〕16号)中规定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
五、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部门许可,并遵守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
六、201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设置红色禁放标志的下列地点和部位6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加油(燃气)站;
3.车站、码头、公共交通枢纽站等部位和飞机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设有外墙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和消防等级低的社区、部位;
6.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商场、超市、仓库、堆场、货场;
7.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重要的禁放地点或者部位。
(二)禁止在设置橙色禁放标志的下列地点和部位3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1.居住密度高的社区、部位;
2.10层以上或者24米以上建(构)筑物周边,城市道路上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人行天桥),轨道交通沿线;
3.风景名胜区,重要城市景观周边和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
4.建筑工程工地周边;
5.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比较重要的禁放地点或者部位。
(三)禁止在设置黄色禁放标志的下列地点或者部位1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1.党和国家机关驻地;
2.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3.生态、环保要求高的地区和生产厂区;
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
5.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需要守护的禁放地点或者部位。
(四)禁止在山林等重点防火区150米范围内和居民区的房顶、阳台、楼道等容易引起火灾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部位燃放烟花爆竹。
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或者部位,由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督促产权人或者使用人,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样式、规格和时间设置禁止燃放警示标志。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或者部位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者管委会的要求,做好相关安全守护工作。
八、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住宅小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九、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轮渡、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严禁流动销售烟花爆竹。禁止燃放时间内办理红白喜事应当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城市管理、价格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或者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本通告的规定,有权劝阻和向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举报违法行为,对举报查实的,将由有关部门予以奖励。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本通告公布后3日内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十二、本通告自2013年1月29日起施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7日
正文:
GGF20131.ce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