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武政规〔201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4日
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民航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2〕23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民航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2〕253号)的规定,结合武汉航空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
第三条 航空企业(含包机企业,下同)在本市新开直飞的国际(含地区,下同)航线,从第一个航班起1年内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新开的国际定期客运航班按照机型和航线里程每航班奖励4—13万元(具体奖励标准见表一)。
(二)新开的国际定期货运航班按照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和航线里程每航班奖励4—13万元(具体奖励标准见表二)。
(三)新开的国际不定期客货运航班按照定期客货运航班奖励标准的50%进行奖励。
(四)经营国际定期客货运航班的航空企业在本企业现有航班基础上,新开的加密航班按照定期客货运航班奖励标准的30%进行奖励。
(五)航空企业在其他航空企业经营的国际定期客货运航线上新开的定期航班,按照定期客货运航班奖励标准的10%进行奖励。
第四条 航空企业在本市新开直飞的国际航线,从第一个航班起,第二年按照第一年奖励标准的80%进行奖励。
第五条 航空企业在本市新开国内定期航线,从第一个航班起,1年内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新开的国内定期客运航班按照机型和航线里程每航班奖励3000—4500元(具体奖励标准见表三)。
(二)鼓励航空企业新开省内支线航线,新开省内支线机场经停武汉至其他机场的定期客运航班每航班奖励1万元。享受本款奖励的不再同时享受本条第一款奖励。
(三)新开的国内定期货运航班按照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和航线里程每航班奖励3000—4500元(具体奖励标准见表四)。
第六条 航空企业在本市新开国内定期航线,从第一个航班起,第二年按照第一年奖励标准的80%进行奖励。
第七条 按照省、市人民政府要求,新开的欧洲、美洲、大洋洲、非洲等洲际航线,以及其他对地方经济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新开直飞国际、国内定期客货运航线,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经省、市人民政府同意,另行确定奖励标准和奖励时间。
第八条 以各航空企业在武汉天河机场的历史最高旅客发送量为基数,对本年度新增的旅客发送量(不含过站人数)按照每人25元的标准给予航空企业奖励;以各货运航空企业在武汉天河机场的历史最高国际货物发送量为基数,对本年度新增的国际货物发送量按照每吨350元的标准给予货运航空企业奖励。
第九条 鼓励航空企业发展国际航空中转业务,对在汉中转的国内转国际、国际转国内旅客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开行国际航班的航空企业奖励;对在汉中转的国际货物按照每吨300元的标准给予开行国际航班的货运航空企业奖励。
第十条 对武汉天河机场减免航空企业新开航班起降费、旅客服务费、地面服务费,按照核定减免金额的50%给予湖北机场集团公司奖励。
第十一条 为鼓励航空企业开拓国际、国内航空客货运市场,提高武汉天河机场服务保障水平,每年安排500万元,设立航空市场开拓奖、国际航班保障服务奖、航空企业目标奖。具体奖励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期航班是指航班性质为定期且在结算期内至少达到平均每周2班的航班(含进出港),其他均为不定期航班;凡在同一个航季内获批并开行的新航班均为新开航班。
第十三条 武汉天河机场原有的国际定期航线停飞后,重新运营的视同新开航线;国内定期航线停飞1年后,重新运营的视同新开航线。若航线停飞和重新运营均属同一家航空企业(含关联企业)的,必须停飞2年后,才能视同新开航线。
第十四条 在已有国际定期航班的航线上,航空企业再开行不定期航班的不再给予奖励;在已有国内定期航班的航线上,航空企业再开行定期航班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领程序:
(一)航空企业每半年向市交通运输委提交新开国际、国内航线奖励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3份,表样附后)。
(二)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审核航空企业新开的国际客货运航班数量、国际货物运输量;市交通运输委会同湖北机场集团公司审核航空企业新开的国内定期客货运航班数量和其他相关考核指标。
(三)由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市财政局对航空企业申请奖励资金进行联合审核。
(四)联合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再由市财政局按照审定金额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8月1日后新开的国际国内航线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解释。
正文:
GGF20133.ce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