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物流园区(中心)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规〔201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物流园区(中心)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2日
武汉市物流园区(中心)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7号令)的有关规定,为加快推进我市物流园区(中心)建设,提高物流业用地集约、节约水平,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物流业空间发展规划(2012—2020年)》确定的全市现代物流业集中发展区,即:“一港”(江南机场国际物流港)、“六园”(汉口北、天河空港、阳逻港、东西湖、郑店、花山港等6处综合物流园区)、“八中心”(阳逻、古龙、东湖保税、北湖、金口、纱帽、常福、朱家湾等8个专业物流中心)区域内的物流业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流业用地是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交易场所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物流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以下简称物流业用地计划)的申请和考核以区为单位。
第四条 按照“指导用地、按需供应、总体平衡”的原则,加强对物流业用地计划的管理。市国土规划部门应当加强物流业用地的综合平衡、统筹管理,按照《武汉市物流业空间发展规划(2012—2020年)》确定的分期建设进度,将物流业用地纳入全市年度用地计划,保障物流业用地的合理需求;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市物流业用地的指导,会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物流业用地计划的实施管理,组织物流项目供地准入管理,开展物流项目用地检查和考核,督促物流项目按照要求开工建设。
第五条 各区申请物流业用地计划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物流业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物流业空间发展规划和物流园区(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二)90%以上的物流业用地计划应当安排在现代物流业集中发展区域内。
(三)严格控制用地规模。物流业用地计划原则上用于有意向的物流投资项目,单个物流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亩的,原则上实行分期分年度报地和供地。
(四)遵循集约、节约用地原则。物流项目投资强度、单位用地(每亩)年纳税额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设定准入标准。其具体标准由市物流主管部门商市国土规划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物流业用地计划的申报与下达:
(一)用地计划的申报。每年底,由各区物流主管部门根据物流业空间发展规划和物流园区(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布局结构、数量规模以及项目用地准入条件等要求,结合物流园区(中心)建设发展实际,提出下一年度拟用地初步计划方案,并组织区国土规划、环保、发展改革、招商等部门联合预审,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形成年度用地初步计划报市物流主管部门。市物流主管部门对各区上报的用地初步计划进行审查,并提出用地计划意见,抄送市国土规划部门。
(二)用地计划的下达。次年初,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规划部门根据各区用地需求情况,并参考往年批准用地的使用情况,制订各区物流业用地计划,纳入各区年度用地计划一并下达。各区应当合理安排用地计划,优先保障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物流项目用地。
第七条 物流业用地办理程序:
(一)区级联合初审。用地计划下达后,由区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区国土规划、环保、发展改革、招商等有关部门,根据物流项目主体用地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以及投资建设计划、建设时序等要求,对项目土地利用条件进行联合初审,并提出可行性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市物流主管部门。
(二)市级组织审核。由市物流主管部门组织对各区报送的物流项目用地可行性意见进行审查,对审查同意的项目出具《同意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通知单》,并抄送区人民政府。
(三)办理用地报批和征地手续。区人民政府根据物流业空间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等要求,及时组织编制物流项目用地申报资料。市国土规划部门及时受理用地申报资料,支持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物流项目用地获批后,市物流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区人民政府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等工作,加快办理批后征地手续。
(四)市国土规划部门、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物流项目用地计划台账,互通物流项目用地报批信息。
(五)区有关部门确认项目审批权限超出本级审批权限范围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将审批意见反馈至区物流主管部门。
(六)物流项目用地供地之前,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征得市物流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并作为供地的前置条件。
第八条 实施物流项目竣工检查制度。物流项目竣工后,区物流主管部门要会同区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和物流园区管理机构对项目用地准入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事项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和评估,凡未达到要求的项目要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竣工检查结果报市物流主管部门、市国土规划部门备案。对于分期用地的项目,前期竣工检查不达标的,应当暂停后期用地供应。
第九条 实施物流业用地计划检查考核。市物流主管部门建立物流业用地计划实施情况的跟踪统计、检查考核的通报制度,会同市国土规划等部门定期对各区已批物流项目用地的征收与供应情况、土地节约集约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项目投资进度和违法用地情况等进行年度检查。将物流业用地计划实施纳入年度物流业工作绩效考核。对物流业用地计划使用检查考核结果较好的区,实行用地计划倾斜;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区,相应调减物流业用地计划,并督促其按照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安排新的物流业用地计划。对于已批用地未征、未供、未用情况严重的,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物流业用地计划。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规划局、市物流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正文:
GGF20135.ce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