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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宣布失效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19]3号),本文件失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保证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发的《关于提高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财社〔2014〕14号)要求,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实际,经研究,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60元。

二、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就学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340元提高到500元。

三、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者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100元。

四、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31日


正文:GGF201425.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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