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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政策解读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武政规[2020]14号),本文件有效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限价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14〕20号)精神,支持全市公益性建设项目和土地储备项目建设,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政策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整商品住房项目中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面积基数。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商品住房项目按照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就地还建住宅面积计算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基数。就地还建住宅面积由各区人民政府核定。

二、限价安置房项目可以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自武政规〔2014〕20号文印发之日起(2014年9月15日),我市新下达的建设计划、且尚未确定用地规划条件的限价安置房可以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此前已下达建设计划的限价商品房项目,以及2014年9月15日之后下达建设计划、但用地规划条件已确定的限价安置房项目,均按照原用地规划条件中有关要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三、土地已挂牌、且挂牌条件已明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房项目,仍按照用地规划条件中有关要求配建公共  租赁住房。

四、各区人民政府要确保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目标的完成。对于各区配建和专项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五、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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